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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修国土交[2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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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1-8-27 13:08: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修国土交[2011]39号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经修水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水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拍卖出让港口镇1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  

  宗地均位于港口镇集镇,总用地面积2314.89㎡(合3.4723亩),即A1地块1#-11#、A3地块42#-49#共19宗,每宗土地的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面积及位置以现场公布为准;用地性质:商业住宅用地;规划要求:建筑层数为肆层,建筑限高14米,并符合港口镇集镇规划要求;用地条件:现状土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70年;交易起始价:688元/ m2。  

  每宗土地均设有最低保护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日起至 2011年9月7日(双休及节假日照常接受报名),到溪口国土中心所或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索取出让文件,每个标的交纳保证金20000元。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7日17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1年9月7日17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四、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1、拍卖方式:本次出让采用有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2、拍卖地点:港口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3、拍卖时间: 2011 年 9月 8日 9:38时。  

五、其他事项  

本宗地出让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由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用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用地范围以规划宗地红线图为准。  

六、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县城山谷大道467号           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792---7697301   013635986576 013879271964       

联 系 人:刘先生   钟先生                      

网    址:http:www.xsguotu.com                           

收 款 人:修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 户 行:建行修水支行(36001857500050001239)    

九银修水支行(727240100100013221)  

中行修水支行(191707166457)   

农行修水支行(340101040000106)   

         工行修水支行(1507275009024949538)  

邮银修水支行(100034104350010001)  

   



2011年8月18日  

 


拍卖竞买须知  

2011—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修水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水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1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修水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二、修水县国土资源局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公开场合,在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现场举牌应价或报价的方式竞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高者得。  

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宗土地出让设有最低保护价。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港口镇集镇A1、A3地块;  

(二)地块四界: 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  

(三)空间范围:按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点,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为下界限;  

(四)出让面积: 2314.89平方米(约3.4723亩) ;  

(五)土地用途: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六)规划容积率:《3.6 ;  

(七)规划建筑密度:  限高4层,并符合港口镇集镇总体规划    ;  

(八)绿地率:        /     ;  

(九)土地开发程度:现状土地;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 50万元/亩 ;  

(十一)土地使用权年期:商业:40年,住宅:70年;  

(十二)竣工期限:2013年9月8日;  

四、拍卖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为: 贰万元(大写)(¥ 20000元 );  

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 2011年 9月7日17时。  

五、申请程序  

(一)拍卖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至2011年9月7日,到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或溪口国土中心所获取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  

(1)出让公告;  

(2)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报名表;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空白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至 2011年9月7日,到修水县土地交易中心或溪口国土中心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资格审查:我局负责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且保证金按期到帐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 2011 年 9月 7日 17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拍卖活动的时间、地点。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不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1、拍卖方式:本次出让采用有底价的增价拍卖方式;  

2、拍卖地点:港口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3、拍卖时间: 2011年 9月 8日 9:38时。  

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起始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陆佰捌拾捌元整(¥ 688元/㎡)。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九、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效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市场网、修水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及本局二楼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十、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起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如果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经我局同意后,也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发现拍卖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4.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但不包括土地契税和拍卖佣金。买受人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九)相关要求: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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