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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档案材料缺失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等方面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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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1-11-15 17:0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对档案材料缺失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等方面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有关单位:
       经2011年11月13日修水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缺失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部分单位职工档案销毁、遗失等客观情况,特对档案材料缺失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档案缺失问题的处理意见
       1、本人申请。由无原始材料的本人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不存在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
       2、提供证明材料。三名以上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由原工作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出具,或与申请人同期工作过的正式职工证明。并要求出具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地址。
       3、单位初审。由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申请材料,说明其基本情况和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原因,加盖公章、签署意见并经单位领导、经办人签字,报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班子会集体研究确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在2011年12月10日前以红头文件形式上报县领导小组,并附调查表。
       5、领导小组审批。县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指派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小集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赣府厅发[2011]38号的参保范围。
       鉴于此类人员无工作经历原始材料,无法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在领导小组审批后,一律根据赣府厅发[2011]38号文件中第二条中的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即不能选择按年龄缴费的政策,只能按15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办理。
       二、漏报问题的处理意见
       进一步宣传动员,对所有曾在各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确保不错报一人,不漏报一人。在2011年12月20日前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漏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注:曾在机关、事业及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对象及未参保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手工业联社大集体退休人员的改办(无原始材料的)均按以上办法处理。

修水县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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