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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不偿命 法官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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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ztk80 发表于 2011-11-8 09:3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杀人不偿命 法官有猫腻


犯故意杀人罪,为何4年仍未结案?大连法治新天地

  2007年8月10日我儿子张举文被许杰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连续捅刺十数刀导致其双肺破裂,双侧开放性血气胸,心包破裂,膈肌破裂,肝脏贯通破裂,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头部、颈部、胸腹部及身体损伤,创口锐器刺切致死,大连中级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均判处许杰死刑,立即执行。我们没有想到最高法院却不核准死刑。最高法院的别有用心者为了减轻许杰的罪责,达到不核准死刑的目的,竟不顾客观事实,在《刑事裁定书》中玩弄起了文字游戏,对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许杰用尖刀朝张的胸、腹等部位连续捅刺十数刀”更改为“数刀”,将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许杰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改为“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并称:“鉴于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许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尚非极大,对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一次桶了4、5刀,孩子为了求一条活命跑了,第二次追上又捅了10多刀,刀刀致命,就想至于孩子死地,这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属于什么?”所谓“因恋爱纠纷引发”,其实是最高法院别有用心者的穿凿附会,真实的案情是,我儿子在网上与姜晶晶(女,系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西南分公司)相识后,姜某自愿乘飞机从成都飞到大连与我儿子会面,此时,我儿子对姜某是许杰的所谓女友及其之间的交往一无所知。事后,许杰得知我儿子与姜某曾经会面,便雇用刘江与其一起从数百里之外的盘锦市来到大连金州区,买了三把尖刀、一把伸缩铁棍,蓄意谋杀我儿子。由此可知,此案不是恋爱双方矛盾引发的两个恋人之间的杀人血案。所谓“许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更是无稽之谈,许杰犯罪后逃窜被抓,至今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的动机,何谈认罪态度较好。至于裁定书所述许杰“主观恶性尚非极大”,自然是不堪一驳,在我儿子根本不知姜某是否有男友的情况下,姜某自己不顾数千里之遥来大连与我儿子会面,许杰得知后便雇凶帮助杀人,许杰的主观恶性还不属极大,什么样的主观恶性才算得上极大呢?难道只有像马加爵那样杀十几人才算得上主观恶性极大吗?
  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数十位资深法官和检察官讨论决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最高法院在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许杰的犯罪,既无法定从轻情节,也无酌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不核准死刑难道这些法官合检察官都不懂法吗?不核准死刑的背后究竟是什么猫腻,不言自明。且最终裁决书中的“文字游戏”,对许杰不核准死刑是最高法院的个别人牵强依据所谓的“因恋爱纠纷引发”为由的枉法裁判。
  此外,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没有引用实体法,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9条的规定,对只有“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罪犯,才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作为被害人的家属,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是依据哪个法律的哪个条款来认定许杰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杀人罪犯。如果这样都不是”主观恶性极大”是什么?这样的犯罪份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现该案已经发回大连中院重审。
  最高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处理,说明了司法腐败已经严重到了一定程度,像黄宋有那样的贪官出现在最高司法机关也就不难理解了。
  本案中省高院主审法官李晓智当时就不同意判被告人死刑,在调解中我说我的孩子是个好孩子,死的怨。而他说“要是你孩子好怎么不当国家主席,上网的没有好人”。为什么这种人在最高院没有复核本案的情况下能到最高院帮忙。我相信最高院的高层领导和院长不一定了解本案的具体案情和细节吧?更何况被告人家属在一审开庭前扬言花重金保被告人许杰一命。
  面对最高法院的裁定,我知道我的力量太单薄了,我的妻子多次要到司法机关以示抗争,我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的情况下,还要做她的思想工作,万般无奈,我只好把案情在网上公布,希望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更希望得到法律界名家的支持,如能遇到像包公那样的青天为我们被害人家属做主,为民除害,为被害家属伸张正义,让中国的法律体现出真正的公正,我们将永远记住他们的恩德。






(被害人张举文生前最后的俩张照片)


  被害人之父的心里话

  我的儿子很优秀,也很懂事,平时父母不开心的时候他总会把父母斗乐,身体不舒服时他也会着急、害怕。在我们家邻居眼中是个尊老爱幼的好孩子,在学校同学关系也很好,可我们做梦也没想到儿子来到这个人间世界才短短的19年就离开了我们,他这一离去把我们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给打碎了。真是天塌了下来,我们就一个儿子,以前我们家有说有笑而现在我们老两口天天以泪洗面,特别是亲朋好友孩子的婚礼我们都不愿意参加。像完整的家庭过年过节都是喜气洋洋欢欢乐乐,而这4年春节我们全家老少都在哭。平时我们老两口想孩子的时候就会到孩子的墓前痛苦一顿,我们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谁能体会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滋味啊。最高院就凭一句歪曲事实的裁决,把一审、二审的公正判决给否了,这不叫官大压死人吗,为什么只保护凶手的人权而不考虑被害人的人权,难道杀人犯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法理何在?

希望广大网友能给予我们帮助和支持。谢谢!
被害人之父:张业平
联系电话:13998566823




(附见下图数位被害人街坊邻居强烈要求对于被告许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附见如下判决书)一审: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最高人民法院

        










2#
会飞的蚂蚁 发表于 2012-2-3 13:30:2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了,楼主辛苦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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