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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再婚夫妻恩爱难过三年 双方容忍度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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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2-12 23:2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了解不深即再婚感情 基础薄弱遇矛盾 双方容忍度偏低 多猜疑再婚夫妇难长久

  都说婚姻有个“7年之痒”,但那多是用来描述头次结婚的夫妻。而本报在对本市法院2011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抽样调查中发现,再婚者提离婚的婚龄已缩短到了3年。

  难过三年

  数据分析

  再婚夫妻恩爱难过三年

  在此次抽样调查中,再婚比例为19.4%。从婚龄来看,婚姻中的双方并没有因为是二进围城而对离婚采取谨慎态度。结婚初期的前三年成为再婚婚姻矛盾的高发期。

  数据显示,再婚者离婚纠纷中,婚龄在1至3年的案例最多,其次是4至6年,婚龄不足1年的案例也有4起。

  典型案例

  了解不深即再婚感情基础太薄弱

  54岁的阎某离婚后,与小自己17岁的女子段某相识,恋爱没多久,两人就于2010年领取了结婚证。阎某在离婚理由中提到,他与现任妻子婚前就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而且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发生纠纷。

  2011年4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吵中,被告用菜刀将原告砍伤,致使夫妻二人感情彻底破裂,故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但未致感情破裂。现被告经慎重考虑,仍坚持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挽回家庭,故原告应以家庭大局为重,努力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家庭。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希望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加强感情沟通与交流。

  法官分析

  有过失败经历夫妻双方易生猜疑

  在对再婚者的婚姻情况调查中发现,再婚夫妻的离婚率远比原配夫妻的要高。对此,俞法官表示,这其中有一客观原因不可忽视,再婚者的平均年龄比头婚要高,经历失败的婚姻后再找对象,多半是以再婚为前提的。

  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婚者为尽快结婚,一般不会像头次结婚时对各种因素多加挑剔,“感觉条件还凑合,差不多就把婚结了的情况大有人在。”俞法官说,由于婚前了解得不够透彻,致使很多再婚婚姻从一开始就埋下隐患。

  典型案例

  面对生活矛盾再婚夫妻容忍度低

  70岁的余某经人介绍认识了54岁的杨某,2005年两人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余某说,结婚初期夫妻的感情还好,但日子一久,杨某不知是何原因就开始经常与他找茬生气,对余某也漠不关心。

  无法感受到家庭温暖的余某,2011年夏天从家里搬出,随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余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共同生活已多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加强理解和沟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

  法官分析

  感情基础薄弱争吵几句就想离婚

  俞法官说,由于再婚夫妻多是双方都有过失败的婚姻经历,身心上对待婚姻的态度都会比头婚者要脆弱很多,尤其是当两人发生摩擦或纠纷时,双方的容忍度都会大大降低。

  俞法官认为,有些生活琐事,也许头婚者吵两句就能过去了,完了事两人感情依旧甜蜜。但这在再婚者身上就很难做到。对于自己在婚后的另一半,一方很容易会与自己之前的配偶进行比较,问题一旦增多,就很容易使双方的感情动摇。

  子女掺和

  典型案例

  带着孩子再婚 感情生活易受干扰

  现年85岁的张某和83岁的袁某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两人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无子女,被告与前妻育有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

  张某说,结婚初期两人的感情还不错。1992年袁某因工伤瘫痪后,原告一直不辞辛劳照顾丈夫。后来原告年纪大了,照顾不动被告了,被告的子女开始嫌弃原告。2001年,双方还因此开始产生矛盾。

  2007年,被告在女儿的要求下未经原告同意,把原、被告夫妻共有的房屋卖掉,并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女儿家对面的房屋。张某说,搬家后袁某便和自己女儿合伙将她赶出了家门。张某称,多年来袁某的女儿一直没有孝敬过她,不但不让其吃饱饭,还不肯让自己掌握一分钱。

  2011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2011年7月19日,原告找被告要求调解,被被告女儿轰走,被告在场但未表示反对。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分割卖房款68万元及利息20万元、朝阳区胜古东里1号楼5单元302号房产、存款25万元,就上述财产原告要求分得65%份额;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返还原告的低保工资卡及低保费3000元。

  法官分析

  婚前沟通子女意愿考虑在先

  再婚者子女的干扰,对于再婚夫妻的感情影响甚大。尤其是年长的子女,考虑到父母财产有可能被新老伴分走一半,都会阻碍再婚者感情的正常发展。

  而由于再婚夫妻的感情基础一般较薄弱,所以对于外界的干扰因素几乎没有抵抗能力,一有风吹草动,便会倾向自己的子女。因此,法官建议再婚夫妻在婚前应先沟通好与对方子女的感情,将可能发生的矛盾提前料想到,必要时,婚前协商好,定下协议。

  婚前财产

  典型案例

  财产分不清阻碍感情发展

  2005年8月,都已离异的李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5个月后两人便登记结婚。李某诉称,由于结婚时仓促、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口角不断,常为处理房产等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其态度日益冷漠,且其家人对李某也百般挑衅。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2月26日,被告拿刀恐吓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左手粉碎性骨折,事后被告态度非常恶劣,根本无悔改之意。

  李某说,由于被告经常不回家,长期在外不知所踪,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并判定债务在谁名下由谁承担。

  被告王某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王某说,共同生活了多年,夫妻二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完全是为了逼其离婚夺取财产而编造的谎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庭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表示很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及婚姻,愿意正视矛盾、获得和好的机会,故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应以不离婚为宜。

  法官分析

  婚前公证各自财产不为婚后埋隐患

  再婚者由于普遍有一定的工作基础,经济上在再婚前多少都有一些个人财产,双方结婚前若不把经济上的问题协商好,很容易给夫妻的感情生活埋下隐患。

  “毕竟这些财产不是夫妻共同的劳动所得。”俞法官介绍说,不论是一方经济条件好,或是两者皆生活困窘,只要是经济上存在隐患和问题没能及时解决的,都会影响再婚夫妻的幸福指数。

  “订立婚前协议,分割好彼此的财产,把问题摊在明面上先解决好,以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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