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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害农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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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2-5-8 16:2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法商人销售劣质化肥,导致农作物减产减收,在相关执法部门的努力下,不法商人落网——坑农害农法理不容

○郭耀东 本报记者 朱修林

    2011年4月的一天,宁州镇岗上村村民瞿某在县城一家经营肥料种子的门市部购买300公斤名为“康普牌”的复合肥,用作自家西瓜地和玉米地的肥料,两个月后,发现西瓜和玉米光长苗不结果,瞿某觉得可能是肥料质量有问题,于是在当年6月1日向县农业局举报。

    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查明,瞿某是在县城一家名为“蔬菜服务门市部”购买的肥料。这种“康普牌”复合肥是北京沃土复合肥料厂生产的,由山东鲁西化肥有限公司代为经销。据蔬菜服务门市部负责人梁某介绍,他从一个叫段某的山东籍男子手中花了4万多元购进了23吨康普牌复合肥,该男子自称是山东鲁西化肥有限公司销售员。县农业局抽取少量肥料送到新余等地化验,检验结果显示,这种复合肥的氮、磷、钾含量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化验结果,执法人员对库存的“康普牌”复合肥进行了依法封存,对已销售的“康普牌”复合肥予以追回。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会同农业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段某进行追捕。不久民警在县城发现一辆可疑的挂有安徽牌照的大货车,当场检查时发现段某正在押货,货车上装满了肥料,民警和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被截获的这车化肥共有23吨,是由北京沃土复合肥厂生产的“康普牌”复合肥和钾肥。执法人员暂扣肥料,经抽样检测,段某运送的这批肥料中的氮、磷、钾含量严重不足,包装上标号为60%的钾肥,检查结果显示钾的含量仅为1%,属于不合格劣质肥料。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段某已在我县销售了数量不等的假化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即对其进行逮捕。执法部门依法对段某给予刑事拘留10个月,并处于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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