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8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南京查黑车为何沦为公开抢钱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wolong 发表于 2012-6-9 11:3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来自泰兴的潘先生向扬子晚报“喊冤”,引起网民的强烈喧哗!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5月25日上午9点多,潘先生送婊外甥女婿小陈从泰兴到南京禄口机场搭乘飞机,抵达机场时小陈为了答谢婊舅,在车上放了过路费和油钱共计650元,这一幕正好被“抓黑车”的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客运交通运输处的稽查人员捕捉到,潘先生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本是人之常情,为什么会被当成黑车呢?”潘先生觉得十分委屈。对此南京市交通运输处回应称:潘先生无营运资质,双方有收费事实,此次执法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泰州运管处也是公开为南京的处罚行动叫好!并认为泰州开到南京运营价格行情为600-700元,成本价在300元左右,远高于成本价的对价是认定黑车的另一个因素。因此支持南京方面的处罚决定。

南京市交通运输处对潘先生的处罚依据是《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运营的;将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被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谓黑车,顾名思义,就是无营运资格,却在运营揽活儿的车辆。按照现行法规,对于黑车,一律严格处罚。尽管如此,目前国内任何一座城市都无法完全杜绝黑车的存在,南京也不例外。此前有城市执法部门“钓鱼”查黑车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

判断司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除了在车站码头机场隐身抓拍外,执法者更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分析,比如路途成本核算,黑车平均价码,还有司机之前有无前科,乘客付费时司机的态度等,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到这位潘先生与小陈之间的关系,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客运交通运输处的工作人员也承认潘先生和小陈讯问笔录中口径一致,他们的笔录相互印证他们是走动颇勤的婊舅甥关系。婊舅甥两家住得很近,经常一起玩耍旅游,潘先生在泰兴一家建材公司当司机,平时私车不怎么用,在公司都开公车,小陈出差回来经常借用婊舅的车子,但是都是亲戚,潘先生从来都不收油费……两人回答吻合,亲戚关系从细节上得到了印证。潘先生再三强调:“我们是实实在在的亲戚关系,我可以请派出所出具亲戚关系证明”。

“即便如此,还是无法豁免他们金钱交易行为的非法性。司机和乘客的关系不在我们界定黑车性质的考虑范围之内。”南京市交通运输处工作人员以蛮横霸道的口吻回应:“每一件事情背后都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这是情理;但是法律因不同的情理而在执行过程中有所偏差,那法律执行力就大打折扣,形同虚设了。如果因为是第一次开黑车,就不处罚;或是因为亲戚乘驾就不处罚,那就是对被处罚的其他黑车司机的不公平。我们要是考虑这种黑车经营背后的种种背景,那我们就没法打击了。另外,如果潘先生不服或者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到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按照这种口吻,潘先生被罚8000元已没有任何回旋余地。看来如何认定黑车,其主动权和解释权在于运政执法人员。那么,日常所见的车接车送背后,其实也有所谓的人情往来和利益交换,执法人员是否可以据此扩大执法范围,随意调查乘车人员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一旦司机和乘车人员回答不一致,是否认定就是非法运营?是否可以打着执法的幌子公开抢钱?

古往今来,拦路收费都是黑道所为,是政府要坚决予以打击的行为!拦路收费和打击收费,一直都是官与匪之间不可逾越的一条界限。即便是所谓的官匪一家,充其量也不过是官府与劫匪暗中勾结,绝不会由官府去接管劫匪的买卖。可当今当朝这个神奇的国度,偏偏是政府的执法人员在扮演黑道劫匪的角色!

查黑车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所谓的客运秩序,保护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利益,实际上是为背后的腐败利益集团提供合法的保护。今天满大街跑的出租车,如果没有背后各种利益集团一双双贪婪的黑手,出租车的运营成本不可能如此之高,强加在出租车司机身上无法承受的“份子钱”不可能如此之多!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退出垄断特许行业,还客运市场一片净土,只有让出租车价格回归合理,消费者不再付出昂贵的车费,黑车就不可能大行其道,这些靠查黑车的执法人员才会断了财路。否则,发生在潘先生身上的这种荒诞剧还会接二连三的上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11-26 16:30 , Processed in 0.108007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