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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南公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写给省委省政府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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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 发表于 2012-6-23 09:2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西省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纪委:

我是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的一名普通老百姓。祖居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东**-**号——周**,***********。
今喜闻省道S304(辽南线)公路改造工程开工在即。沿线老百姓是喜笑颜开。当个体运输司机的我更是高兴。这可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能给沿线的经济带来质的飞跃,可以为沿线几十万老百姓造福。“要致富,先修路”嘛!我们老百姓无不为这样为民办事的政府而骄傲:这真是我们的好政府啊!
在老百姓为修路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津津乐道的同时,他们也在议论着修水县政府《关于征收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办法里规定:钢筋混泥土机构的房屋补偿额为248元/平方米……
对于这个补偿办法,我有几点不明白:
其一、关于房屋征收拆迁办法里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得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现在修水县县城的房价已达到4500元以上/平方米,乡镇的房价也已达到2000元以上/平方米。当然这都是商品房的房价。但是,现在物资猛涨,人工猛涨,这248元/平方米的补偿款给老百姓做什么?现在,我们家乡人工费:艺工150元/天、小工120元/天,这还不包括吃喝。如果是包工的话,要140元/平方米。再加上钢筋、水泥、砖、石灰等装饰材料及运输费用的话,至少达到450元/平方米的造价。这还没有算上地基、平整地基、挖地基脚、倒地脚梁等的费用。老百姓辛苦一辈子建一套房子,政府说要拆就要拆,而且补偿款还不到建房款的一半,很多老百姓是这辈子再也建不起房子了。
其二、为何建了几十年的房子和十几年的房子、几年的房子都是一个标准?谁都知道,房子也是有使用寿命的。刚建的房子肯定能使用更长时间,而建了十几、几十年的房子能够使用的时间就会短些。这就好比一台电脑会老化,一辆汽车须报废。老化的电脑、报废的汽车就不值钱了。所以,我认为房子建的时间越短,价值就越大。怎么能一个标准一刀往下切呢?
其三、为何一层建筑和两层建筑、三层建筑的补偿标准也一个样?谁都知道,底层是最难建的——花的钱最多、需要的时间也越多。这是因为底层需要平整地基、挖地脚、倒地脚梁等工序。我们做不成空中楼阁。而在修水县的这个补偿办法里我没有看到关于地脚的补偿。
其四、为何让我们拆迁却不能帮我们解决重建的地基?我们国家自古有句话:“安居乐业”。现在连重建的地基都没有,我们的房子能建到空中?我们可以不休息?我们能站着睡觉?这不是“挂在墙上都没地钉钉子”吗?
其五、为何要我们拆迁却又不能保障我们的周转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次的辽南线改造正好需要拆迁我家的房子,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让我家搬至已经废弃十多年的危房里居住(**镇中心小学老教学楼)。我想问一下,怎么可以让老百姓去住危房?万一在某个大雨磅礴的夜晚倒塌了,后果谁能承担?难道政府公务员的命就是命,而我们老百姓的命就不是命了吗?
其六、关于基层公务员的工作方法。当地政府公务员到我家来跟我说,“什么都没得商量,签协议吧!”既然什么都没得商量,那还要我签协议干什么呢?直接开个推土机来把我家房子推掉不就可以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这四条规定,合同或协议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此为其一。其二,他们还采取威胁的手段逼迫我签协议:他们跑到我儿子的工作单位直接问我儿子“还想不想要这份工作”;他们跟我妻子讲,“要考虑孩子们的前途。”我想说这话的工作人员不会是临时工吧?这样的公务员还是人民的“公仆”吗?当然,这等威胁、吓唬对我来讲,那就是宋江的军师——吴(无)用。
我们伟大的开国领袖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的好总理***同志说过,老百姓的事无小事。所以,我请求省委、省政府能联合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盼复!
          跪谢!
                                      2012.6.6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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