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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儿子 生父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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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9-19 17:0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郑某和被告江某同居所生儿子归郑某抚养,从2007年5月1日开始,被告江某每月支付儿子郑某某抚养费100元至儿子郑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郑某和被告江某于1996年初相识后,未经政府合法登记结婚,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经协商后双方自愿分手。当时原告已经怀孕,被告要求原告终止妊娠,原告拒绝。1997年8月,原告生一儿子郑某某,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也经常探望儿子,并有少量开支,但是并未承担抚养义务,现在原、被告双方都已经重新建立家庭,随着孩子的长大,各项开支也不断增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并生育儿子郑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在孩子长大开支增加,原告无法满足儿子的开支,同时,被告也应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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