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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无牌车致人重伤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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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上午9时,被告人胡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后八轮工程车在宁红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至城南汽车站东端路段,因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鲁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鲁某重伤甲级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胡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案的民事赔偿,已调解达成协议,且被害人的亲属要求不予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车辆、因避让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尚能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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