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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用水致人重伤 自首又赔偿获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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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5 09:2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争生活用水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卢忠太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48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卢忠太因自家生活用水被堵,与同村村民卢北欢(被害人)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卢忠太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朝卢北欢的腰部打去,致卢的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卢北欢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忠太因自家用水被堵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用锄头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忠太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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