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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储蓄纠纷 法院调解平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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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6 14:2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11月4日,修水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二十年储蓄存款纠纷。

    查明,1989年5月份,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支行在九江日报上登载了“开办 ‘全家喜’特种储蓄”公告。该公告中记载,本储蓄实施办法:“储户选择适当的存额和存期,一次性存入,可记名挂失。按现行定期储蓄每年14.94%的利率档次采取利息自动转本的利息计算方法,如遇利率调整,本储蓄利率也作相应的调整。储户如有急需,可随时办理提前支取。存满三年后享受保值,保值贴补每年支取一次。凡存满各档次后,可永久地按月支取生活费,直至储户销户支取本金为止。并列举了存“本金1000元,存期20年,到期金额9314.76元”。1989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下属单位东风储蓄所存入本金1000元的“全家喜”特种储蓄,定期20年。2009年5月28日满20年,原告向被告要求按“全家喜”特种储蓄’公告的内容支付存款利益。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存款本金1000元,利息(含保值贴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标准和办法计算,从1989年5月28日至2009年10月23日为3225.96元,小计4225.96元;被告同意补偿原告误工、车旅、住宿等费用共计127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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