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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贪小便宜未投保 出事故自行赔偿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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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10-14 19:3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21日,白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被告丁某于2011年10月12日中午驾驶一辆未办理保险的电动车在宁红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县妇幼保健院正前方路段时,与正在公路上行走的原告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人身损害事故。该事故经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修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原告的伤情经修水县方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原告徐某诉至该院,要求被告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5273.2元。

    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辩论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对本案的争议不大,遂在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人民币230000元,此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


    庭审结束后,被告丁某追悔莫及,后悔当初为贪小便宜以而未给电动车办理保险。要是当时办了保险,那么现在自行赔偿数额就会减少很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前之覆辙,不可重蹈。希望所有的车主都能够为自己的车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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