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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外衣下的黑手--蚌埠市淮上区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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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pdd 发表于 2014-4-1 10:2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合法外衣下的黑手--蚌埠市淮上区意欲何为

谁要你拆迁,你为谁拆迁?
你想怎么拆,我该怎么办?
这是淮上区拆迁办强压在我们心头上的一块石头。路桥市场(一期)建成6年,我们广大业主在痛苦中煎熬,在期待中盼望。盼来盼去,没有盼来救“市”的福音,却迎来了坏“市”的黑手。淮上区拆迁办,借口程序合理,企图霸占我们的商铺,侵犯我们合法的财产,拆散我们的市场,截断我们的生存后路。稍有不顺便大打出手。拆迁办负责人丁汀指使手下群殴无辜业主,是可忍孰不可忍。广大业主群情激愤,多次,决心运用法律的正义,斩断合法外衣下的黑手,揭露拆迁办的险恶用心和野蛮行径,制止他们的侵权行为。
一、路桥拆迁没有充分可靠的法理依据,广大业主强烈反对。
路桥是为了建设高级酒店和高档寓所。既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是改善业主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件,违反了国务院令第590号之规定。
路桥拆迁,没有取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和认可,在涉及房屋评估、补偿标准等关键环节,拆迁办不通知、不安排、不送达,广大业主不知情,完全被蒙在鼓里。因此,广大业主强烈不满,坚决反对。
路桥市场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业主是商铺的合法所有人,是市场经营的主体。没有绝大多数业主的积极参与和同意、认可,任何单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借口强行拆除。
路桥市场是蚌埠市跨河发展的重点工程,市区领导对路桥市场溢美之词言犹在耳,现在又说非拆不可,自说自话前后矛盾。
路桥拆迁,街谈巷议。不仅业主们强烈反对,人民群众也是痛心疾首、议论纷纷。这种败家行为瞎折腾,是为淮上建设树碑,还是给淮上发展抹黑?
二、路桥拆迁程序造假、民意、欺上瞒下。
1、所谓划行规市。路桥市场紧挨义乌商贸城,珠联璧合相辅相成,难道也和二马路和光彩大市场一样,有违划行规市的战略决策吗?如此说来,相邻的通城、现代农机市场也在此列吗?路桥拆迁就是为了商业开发。巧用明目无非是为了制造借口,以此证明路桥商铺岌岌可危朝不保夕;路桥拆迁顺理成章、名正言顺。我们主业被从市场里划开了,划散了、划没了。行在哪里?市在哪里?这样划行规市是为了什么?路桥拆迁又是为了什么?
2、所谓房屋评估的时间节点。时间节点的选择必须由拆迁双方协议确认,而不能由一方单独选定。因为时间节点很重要,直接关乎房屋评估价格高低的认定。例如2009年和2007年的房价不同,2013年和2009年的房价相差更大。
2007年路桥商铺的出售由物价部门严格监管,2007年我们购买路桥二层商铺是3493.58元/平方, 2013年4月要拆刚建6年的路桥商铺,给我们的评估价是3360元/平方,6年来路桥房价不升反而降,这个评估从何而来?
路桥市场对面义乌商贸城三栋三层商铺,地势不如路桥好,房型、面积相当,评估公司可以为它打个价吗?按照你们的估价我们可以买上1间半间的吗?退一步讲,你们可以用这三栋商铺就近安置吗?所以,什么时间节点,什么房价评估,不过是你们虚张声势、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由此看来你们没有一点诚实和公允,有的只是欺骗和讹诈。
3、所谓电话征求意见并且录音。住建局在电话里提出对路桥市场提升改造,问者提的是规划,答者说的是意向。在没有确定补偿标准情况下,这个调查是意向性调查,完全没有法律意义。可以用作决策参考,业主不负法律责任。因此认定业主同意拆迁,是无知?是强迫?还是讹诈?未经许可,自行录音用作伪证,何其歹毒!
4、所谓投票业主未能达到法定人数,房屋评估直接涉及补偿标准,广大业主最为关心,拆迁办不通知、不安排,几位主业到的场?如何才能达到法定人数?
5、所谓多次公示。在哪公示,向谁公示?关键环节的公示不通知、不送达,这样的公示有什么意义?
6、所谓风险评估和风险可控。
政府手中掌握足够的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对于拆迁有充分的处置预案。路桥业主均为合法经营者,没有黑恶势力和省及中央的官方背景,因此风险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纵观各地拆迁案例,依靠群众依法拆迁,应该没有风险,然而巧立名目、非法拆迁,截留政策、压低补偿、断电电路、强迫拆迁、打骂业主、、引发众怒、制造事端,这样的拆迁如何进行,这样的风险谁替你控,你控得住吗?
如此看来,所谓程序合理,不过是自欺欺人的骗人把戏。拆迁不是当权者自编自演的独角戏,更不应是个别人以权谋私的骗局。程序合理的外衣掩盖不了实质违法的丑恶。
三、贬低路桥市场,低估路桥商铺,原有的拆迁方案必须修改。
路桥市场地处蚌埠北大门的咽喉要塞,位于一市三县道路交通交汇点上,是淮河桥头堡上的明珠,淮上商贸园的前沿。区位优势无可替代,市场前景不可抹杀。义务商贸城成功收购,形成珠联璧合的烘托之势,广大主业满怀期待,一铺旺三代的希望就在眼前。
可是在路桥房屋评估中,拆迁办暗箭作、弄虚作假、刻意压低商铺价格,贬低市场价值,用意可在?
评估有失公允、补偿明显过低,拆迁过程失当,拆迁人员违法,我们广大业主强烈要求对原有的拆迁方案进行修改。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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