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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租车作案 三人获刑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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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4-2-12 13:0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抚州男到修水行窃,自认分工协作天衣无缝,不料栽在民警手中。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各处以10000元罚金。
    经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等人驾驶租来的小汽车从抚州的家中来到修水县城伺机盗窃作案。在县城南桥花苑小区门口,发现受害人梁某的“本田”小汽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即由荣至幸、熊志等人望风,平郑华持铁锥子上前将车窗玻璃敲碎,从车内盗走装有现金125000元的手提包。尔后,被告人一伙驾车迅速逃离修水县城。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等人各分得30000元现金,余款共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平郑华退回了其所分得的赃款。2013年2月至3月,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熊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平郑华辩称其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平郑华在实施犯罪时,和其他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且均分了赃款,故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其在案发后退回了所获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平郑华、荣至幸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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