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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县城区治安义务巡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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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4-2-27 22:0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综发〔2014〕8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县城区治安义务巡防的通知



县综治责任单位:

为不断加强全县城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提高巡防队员见面率,提升群众安全感,经县综治委研究,决定在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组织全县综治责任单位党员干部深入开展城区治安义务巡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巡防时间

本次巡防时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3年3月3日至31日每晚19:30-22:00,第二阶段从6月2日至30日每晚20:00-22:30,第三阶段从9月1日至30日每晚20:00-22:30,第四阶段从12月1日至31日每晚19:30-22:00。(节假日除外)

二、   巡防责任片区安排

城区各主要街道均由县综治责任单位安排单位党员干部负责巡防,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巡防职责

1、密切掌握责任区内治安动态,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种治安紧急事件的发生,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工作。

2、维护责任区公共设施及要害位置的安全,做好防范工作。

3、维护责任区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做好发生在责任区公共场所的纠纷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4、盘查形迹可疑人员,发现、制止和处理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并将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5、适时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遵纪守法、安全防范、平安创建、维护公共秩序的宣传教育。

三、   巡防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区治安义务巡防工作对我县城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营造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亲自过问、亲自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落到实处。

2、强化措施,确保实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好相关人员参加义务巡防活动,按时到达指定的责任片区巡逻(部分单位责任片区在2013年基础上有所调整)。每个单位每次参加巡防人员不得少于5人,所有巡防人员要求统一佩带“城区治安义务巡防”红袖章(由各单位自行制作),配备手电筒、雨伞等。政法部门参加巡防必须着制服,开警车、亮警灯。

3、加强督查,严肃纪律。为确保活动有序推进,县综治委将每晚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将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督查中每发现1次缺岗的单位,县综治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综治目标管理考评中扣1分;发现3次以上(含3次)缺岗的单位,县综治委将取消该单位年终综治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各单位城区治安义务巡防人员安排表(附件2)于2月28日下午下班前报县综治办(xzzb6789@163.com)。



附件:1、县综治责任单位党员干部参加城区治安义务巡防安排表;

     2、县综治责任单位城区治安义务巡防人员安排表;

     3、全县城区治安义务巡防督查安排表。





                  修水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4年2月18日

修综发[2014]8号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县城区治安义务巡防的通知.doc (600 KB, 下载次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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