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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有关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于2014年7月1日全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修水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建设工程投资来源不同分别缴存:(一)社会投资项目,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5%缴存;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存;(二)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存。被县人社局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诚信企业黑名单的单位后,再次进入我县建筑行业的,提高0.5%的缴存比例。该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的先行支付资金,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县人社局负责。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教育路线的又一重大保障民生措施,该措施将极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支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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