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修水一老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刑10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xiushui 发表于 2015-1-12 17:1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一老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刑10年
  增值税发票是日常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要开具的一种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但是,增值税发票是不能乱开的,我国税制改革后,就在《刑法》上确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桩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九江亿鑫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实际控制经营人王某被认定虚开税价金额为1.6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刑十年。

  卖沥青、重芳泾、重质油,却开燃料油发票

  2012年7月,亿鑫从山东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3.9万吨的沥青、重芳泾、重质油,并由山东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

  仅仅几天后,亿鑫又转手将这些货物转卖给了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将这些货物的名称确定为“燃料油”,向天津公司开具了交易数量为3.9万吨的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山东公司开具的沥青、重芳泾、重质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了该笔交易的进项。

  卖出去的东西是沥青、重芳泾、重质油,但开具的是燃料油的发票?这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肯定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两种交易,所涉及到的税款不同。

  对于亿鑫公司而言,从山东公司取得的品名为“沥青”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不能与亿鑫开具给天津公司的品名为“燃料油”的销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亿鑫如不能取得新的品名为“沥青”的销项增值税发票,则从山东公司取得的品名为“沥青”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即作废;如不能取得新的品名为“燃料油”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则向山东公司开出的品名为“燃料油”的销项增值税发票需要缴纳该部分的增值税税款。

  对亿鑫公司来说,如果要弥补缴纳这笔税款,就应该取得一张3.9万吨、税价金额为1.6亿元的燃料费发票,再到税务部门抵扣进项税。

  那么,如何凭空得来一张1.6亿元的发票呢?

  虚假贸易补开发票

  亿鑫公司是一个在石油、化工领域颇有实力的公司,拥有较广阔的人脉资源。取得一张1.6亿元的发票,对他们来说,似乎也不是难事。

  2012年10月,王某与浙江某公司达成协议,浙江公司从亿鑫这里购买价值3.9万吨的沥青、重芳泾、重质油,每一吨给浙江公司的老板李某13.5万元的“好处费”。

  好处费?正儿八经的一笔贸易,为什么要给对方老总好处费?因为,这笔交易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亿鑫公司根本就没有卖沥青、重芳泾、重质油,之所以要跟浙江公司签订这份购销合同,实际上就是为了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

  果然,与亿鑫关系很铁的浙江公司答应了这笔贸易。王某拿着与浙江公司之间根本没有真实交易的一份购销合同,到税务部门成功申领到了一张价值1.6亿元,货物名称沥青、重芳泾、重质油的增值税发票,并开具给了浙江公司。

  紧接着,亿鑫又与内蒙古一家石油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由内蒙古公司“购买”这笔3.9万吨的沥青、重芳泾、重质油,而此时,内蒙古公司为亿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面,货物名称则变成了“燃料油”。

  这样一来,一张税价金额为1.6亿元,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的发票,不就到手了吗?

  虚开增值税发票

  当这张发票到手后,王某马上到了税务部门,抵扣了之前与天津公司的“燃料油”所留下进项税税款。经过王某看似精妙的“击鼓传花”,1.6亿元燃料油贸易的税务窟窿貌似是填上了。

  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王某签订虚假合同,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凭空取得增值税发票与填补税款的行为,终究被公安机关发现。2014年7月22日,法院对王某决定逮捕。

  经过调查核实,为亿鑫开具燃料油增值税发票的内蒙古公司,实际上与亿鑫是兄弟企业,法人是同一个人,而实际经营人,都是王某。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亿鑫为浙江公司开具发票,内蒙古公司又给亿鑫开具发票,都是在王某的指使下进行。

  据王某的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现亮介绍,亿鑫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在修水县宁红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是修水县政府及开发区引进的政府招商投资项目,其实是一个贸易公司,不从事石化产品的炼制、生产,有真实的办公地址和流动资金。

  在完善了以上增值税发票后,亿鑫公司于2012年12月注销。

  依法审判

  在本案庭审中,王某提出其之所以虚构贸易开具发票,纯粹是为了抵扣税款,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而且其投案自首,法院应当从轻处罚。而经查明,王某是在经过公安机关的传唤后到案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及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使亿鑫接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货物名称一致,其行为扰乱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

  王某将内蒙古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与天津公司之间交易所留下的税款,其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法院故认定王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记者 赵岑雨)

屏蔽此推广内容  ■法理解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上,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11-25 13:42 , Processed in 0.146009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