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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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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5-5-28 12:3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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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 V, \/ K( ?' L0 u7 Q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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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Z6 l0 L; H8 U4 m4 W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活动。
* y! n, v& c) j/ P* T  i! m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4 ?7 ~* Z6 F7 ]5 b# \$ s* m# N( z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 W  s  k; y' t1 @地下管线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建设。
  ?# X+ i. i. c6 w& A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监督和协调管理,依法查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违法行为。设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履行城市地下管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和指导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及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开展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业务培训。
0 E% y8 J7 o1 V2 L6 e5 h' ^3 E  G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修水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江西省修水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2 D- {: k, |- x# h* _
县城乡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信息及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协助搞好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技术服务。
2 V5 `" s0 f3 b4 v% G0 R- F% l! M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E, p0 {8 _. r$ p' b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管理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
' |2 Z% b6 y) N3 l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 Y8 r& X' k2 l- P第二章  规划管理' L1 G+ @7 ^; b! ]) ^1 p

. Q- U7 g1 k: ]0 a; w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局应组织协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及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6 P% w6 r; P( s+ A* _$ y9 K) X
第八条  坚持地上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开发地上地下空间。
* j1 g0 G: m! i0 R0 s- v第九条  新建地下管线应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u7 a0 M0 s# C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竣工档案。4 I- R" v; V+ L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索取建设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城乡建设档案馆无所需的资料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提供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地下管线现状数据确认单。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R# A9 R; ~! P
第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局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对工程进行现场规划定位、放线和验线。+ a  v7 }; W  S9 a+ _, F8 |+ \
第十三条   县规划监察大队应加强规划审批后监管和现场核查工作。) ]2 u" K7 w%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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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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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专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0 n5 y9 T% T8 H: H1 z* ~- E1 Q1 ^
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主体工程建设单位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9 j! r' p# C; D0 ?# n) R4 `  H0 l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修水县城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签订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责任书及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的对建设区域内既有管线的保护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要求、期限和其他事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4 y# C3 v! T$ }8 O/ C建设单位在县城乡建设局办理道路、绿地、河道占用开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在城乡建设档案馆领取的施工开挖区域的地下管线地形图和由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地下管线现状数据确认单。
/ Q# ^1 E- g4 q" V0 p0 x* ?# U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服从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程施工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并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做好建设区域既有管线的保护工作。
9 w0 E, {2 w1 m3 Q+ t0 y. p/ S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扩大,并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报告;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后,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查明管线现状,并及时将查明的现状资料报送至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9 h' b' q" o$ U1 t2 q* a5 a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由其根据管线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6 w) [" W5 O, Y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由县城乡建设局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L) [; f. q6 W. s; Y; A
第二十条   采取顶管、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预留变径点、地面管线点;采用非金属材质进行敷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附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铺设供电、燃气、油料等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2 d( _; _$ M6 P( p7 d9 ^; ?- d. h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由与建设单位签订《跟踪测量技术服务协议》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修水县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修水县地下管线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市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在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向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移交地下管线工程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S8 _. x, e6 T9 n6 m2 L
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报送更改、报废、泄露部分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l1 w+ M, A9 g# @: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县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P3 Y+ M9 P! e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县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要求的档案资料:: C) ^7 U3 ?+ k$ S$ x. w5 y) Z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t8 Q; B# y# u1 o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7 g/ |+ }" D* @& v/ b6 [) K(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2 b2 F; [- S' w* i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商业街、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 z3 |6 W1 @% S* h
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其主体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7 m# w1 b3 A( ?% y# w第二十五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3 n" o/ e/ R$ X4 i
地下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划要求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缓建,但应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 x. A# v5 u9 p4 _  l0 S) k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场地条件、地下空间占用、地质条件等原因确需变更管线位置、高程和规格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0 t, d9 a. C2 a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检查和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B( O' D- E: w  n5 P( p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 h( D! T; \- |. U& V+ I, l$ m5 w6 B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3 [5 h+ G! `7 x  C: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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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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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5 z; I0 x7 i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所属的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
- X2 ]. F/ `' q# ^* [( c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及操作规程要求,对其所属地下管线及设施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出现破损、老化、缺失时,应及时修复。
, Q; S0 ~; h% F$ v  G( [/ h$ T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专项检查。3 @. f# ?& e1 h/ K! X/ l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先行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相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j6 j2 i: \! l# f: Z: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N/ N/ `- T7 Z: t' w+ q
废弃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口及其检查井封填。
. n, c: g+ [( x9 R第三十三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 f$ a: Z/ S7 I+ o* {- {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 C! `1 j, M1 @  U! t& F(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2 e. `! B5 m# n; h- F; `  i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x9 ?# i# U(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1 j2 H7 W0 M) k' }( q(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f3 {3 A2 J7 \  N7 U% {2 C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Q! e, f, P1 z. w(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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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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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s& h. u% v第三十四条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修水县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s/ b! E3 j: ~; H/ e
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共建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
$ c- D0 N% h3 P5 N+ Q! O% c第三十六条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标准和要求,如实、准确提供现有管线的竣工档案和信息数据,无偿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统一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 \$ k, p7 g% A, j& f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地下管线建设档案报送义务。
5 w" j7 Z2 B+ b8 H% v$ W( o2 ^对新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 p0 V! T1 P, x( p第三十八条  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及时安排补测,测量成果及时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 w/ K3 b+ k" m2 n3 M/ S/ W
第三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及时更新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安全运行。
# O" p  a" S) p: V2 X: W第四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应当为合理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有偿的便利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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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V- H- Q: r第六章  法律责任9 _- f* Z7 G3 @

1 I( t. B7 ?$ @$ ^1 z) P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o3 l" `+ T) D1 I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城乡建设局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F# }* ^; P6 v; `4 \$ m+ V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县城乡建设局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地下管线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 X2 U& \7 s$ Q4 Y- z4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 j, i" c, t2 S- J0 B# u/ c
第四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o5 j4 c; o; ]; @9 @5 ]9 u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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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1 l, _6 A0 y8 J+ P6 u5 ^第七章  附 则$ Y0 d# M- T# N4 a0 x! R; |* D  S

) s! ~$ ]2 D3 `第四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业园区等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s: I5 L; D2 o  u: T( h第四十八条  《修水县城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标准》和《修水县城区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随本办法同时发布并予以施行。    8 n: d3 e  E: L& d7 Y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 w' `, g% o8 {. F' e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Z7 ?: X: ^/ A  y0 g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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