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论坛-修水网旗下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9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修水医疗救助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wolong 发表于 2015-7-14 16: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大椿乡大椿村村民李某是低保人员,年收入不到一万元。今年,他因贲门癌住院治疗,在县第一人民医院花去医药费66372元。4月,他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0862元、民政部门医疗救助11961元,共报销32823元,报销比例近50%。修水县民政局统计显示,仅2014年至今年一季度,该县已实行医疗救助14500余人次,为患者发放医疗救助金2613万余元。

近期,修水县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涉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含困境儿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的低收入家庭患者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在救助方式上,该县主要实行参保参合资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专项救助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医疗救助方式。对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对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光荣院优抚对象、孤儿因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政策范围外自负部分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脑性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红斑狼疮、肝硬化、艾滋病等12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60%比例救助,12类病种以外的按50%比例救助;14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儿童、困境儿童因患恶性肿瘤等12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负部分按80%比例救助,12类病种以外的按5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此外,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日常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按一定标准限额划拨门诊医疗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设立相应农村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集中管理,包干使用,统筹安排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修水县分别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窗口。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可持相关证件,在办理各项医疗保险补偿金的同时,到结算窗口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此外,也可通过乡镇民政所上报,“一卡通”发放。(九江日报 修水讯 卢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修水网 ( 赣ICP备05004636号 )- 备案报警修水网1000人超级群

GMT+8, 2024-6-16 01:17 , Processed in 0.128008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