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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镇政府负债3700万 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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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6-6-23 09:2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万元,拖欠至今,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份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

镇政府违约欠下247万元

周胜喜和长甸镇政府的债务关系始于一次企业改革。

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协议书(草签)》,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但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镇政府的债权247万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将钱要走。

与镇政府谈判无果后,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同年11月,丹东中院判决镇政府赔偿393万元。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2002年4月,辽宁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同年12月,丹东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2003年7月3日,丹东中院判决驳回周胜喜的诉讼请求,长甸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周胜喜上诉,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负债3700万元被列入失信名单

周胜喜的代理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介绍,根据辽宁省高院的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至2016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

在周胜喜讨债期间,周胜喜被砂轮厂之前的债权银行起诉至法院,砂轮厂被拍卖偿还银行的债务。但长甸镇政府和周胜喜之间的债务执行,却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有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院写信反映此案执行难的情况,最高法院曾督办此案执行。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市中院执行。2011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经周胜喜申请,今年6月,丹东中院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丹东中院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胜喜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出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胜喜申请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院经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人民政府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

据周的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介绍,丹东中院表示该案一直未终结,一直在执行。

律师建议限制镇政府负责人消费

本科学历的周胜喜,拥有经济师职称,担任过宽甸县农行办公室主任,2002年10月退休。周胜喜今年75岁,患有多发性脑梗死、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据介绍,他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余万元。

周胜喜说,长甸镇政府有多处财产可供执行,镇政府有养鱼场出租、电站收入等。丹东中院曾想拍卖镇政府的旧办公楼,镇政府向法院打报告,要求如果拍卖就新旧办公楼一起拍卖,法院遂中止拍卖,后镇政府将查封中的旧楼变卖。丹东中院还曾划走镇政府的25万元,后镇政府称是扶贫款,需专款专用,法院又将钱退回。

今天上午,北青报记者就巨额债务的对策问题致电长甸镇镇党委王书记,其未接电话,回短信称“正在开会”。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应。

今年3月份,长甸镇政府田姓镇长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出示过一张“付款情况表”,上面显示:自2005年以来,长甸镇政府向周胜喜所支付的欠款,其中最小的一笔5000元,最大的一笔22万元,截至2016年3月共支付106万元。

“不是我们不想还,光靠我们镇根本还不上这些钱,我还申请县里帮助解决。”田姓镇长说,“不止是镇里,县里也还不上这个钱,去年全县收入才4.5个亿,我们还是希望可以暂停利息,挂账,否则的话,这样下去永远还不起。”

而周胜喜则表示,当年他投资办厂的钱都是借的,“我的钱要不回来,我欠别的人钱也还不上,借别人的钱也是有利息的,到处找我追债,有的已经起诉我了。”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法院这个规定,并没有说政府机关排除在外,我认为,应当将镇里的负责人限制消费。”王殿学律师表示。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政府机关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案例比较少见,此前媒体报道,2014年,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政府因为欠债被湖南的地方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北青报记者在最高法院网站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信息,仍能找到英德市沙口镇政府的失信记录。

公开报道显示,对于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开“空头支票”、优惠政策不落实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6月17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今年将把政务诚信建设作为全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政府失信将纳入信用记录,面临“强约束”。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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