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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该案是涉及金融合同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
2015年5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3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年利率7.14%,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共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350000元的借款,至2016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贷款本金350000元,利息、罚息31716.88元,本息合计381716.8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到期未按约归还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实现抵押权。被申请人以其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已依法设立,申请人在抵押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据此,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350000元和截止2016年7月1日止利息、罚息31716.88元,本息合计381716.88元及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以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诉讼周期长,短则3个月,长则6个月至1年不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直接裁定予以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此类案件为一审终审,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可大大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又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依照新民诉法规定,旨在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缩短诉讼期间、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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