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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财不成变抢劫 修水男子被判三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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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没有伤害她身体的意思!我只想把包夺走!因我一时冲动,铸成大错,愿意认罪受罚,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给予我改过自新机会!”庭审中的谌某沮丧着摇摇头,后悔着所做的傻事。然而,因其行酿成的苦果的由其自行承担。

    8月30日,九江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谌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谌某在修水县城东门二小旁边巷子内见被害人牛某单身一人行走,顿起夺取财物歹念。后尾随被害人至巷子拐弯处,强抢被害人的手提包,见被害人抱住手提包不放,即将受害人推倒在地,并用左手环抱住被害人的脖子,劫得被害人的手提包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谌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实,被告人谌某所劫取的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881元、面额为100的秘鲁纸币一张、10元面额的港币一张、计价值人币1563元的OPPO手机一部、黄金手链一条等财物,在抢劫中致被害人牛某左手背部轻微伤丙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谌某采取推倒被害人在地、环抱受害人脖子,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丙级的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现金等价值5400余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该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谌某归案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过,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积极退赃给被害人、且系初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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