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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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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1-7-17 20:0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共修水县纪委 修水县监察局 关于对党员干部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进行专项治理的通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整治县城客运市场的决定,为切实加大城市管理力度,规范县城运输市场秩序和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党员干部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进行专项治理,特通告如下:

  1.凡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的,要主动申报并立即终止。

  2.凡是通过合伙、合资,或变相以亲属、朋友及第三人名义入股参与县城城区范围内非法客运的,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县城城区范围内非法客运车辆中占“干股”或象征性付款的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间内主动申报且按照规定纠正的,一律从宽处理,减轻或免予党纪政纪处分。

  3.凡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存在侥幸心理,超过本通告规定期限不主动申报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凡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不主动申报纠正且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先停职,再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凡虽没有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参与非法客运,但利用职务便利为非法客运者充当保护伞,或操纵煽动非法客运车主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一律先停职,再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直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主动自查申报的,应在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8月10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申报。

  7.本通告发布前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8.欢迎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227899

   邮箱:xsjw722182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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