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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租金和抑房价需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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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楠 发表于 2011-8-16 11:1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来源:千万间房产搜索引擎http://www.qwjian.com

抑制房价,是件急事。不过,自2004年以来,房地产调控“八年抗战”,都没能打赢这一仗,除了2008年下半年“拜国际金融危机所赐”,房价曾在短时间内有所下跌外。而稳定房租水平,可就得“从长计之”了。

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总理***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部署继续加强调控工作,提出了五项内容,其中提到: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这是房租问题第一次被郑重其事列在国务院会议公告中。

实际上,最近住房租赁方面的措施可谓频出。前段时间,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也要求各地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上涨过快。与此同时,7月初《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齐齐出台,提出了多项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措施。

这些政策,标志着政府开始构建健全的住房租赁政策体系。实际上,这个领域一直是被遗忘的角落。住宅体系,可分为商品房分体系和保障房分体系,商品房中又分为销售市场和租赁市场。1998年房改以来,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商品住宅价格上涨过快,二是保障房建设滞后,三是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

在成熟市场国家,住房租赁市场非常重要,只有租赁市场规范运行,才能使人们愿意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从而缓解住房销售市场的需求压力,进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比如,美国四成居民是租房住的,欧洲平均为五成,其中德国近六成。难道欧美国家房价更高么?非也。发达国家的房价收入比一般只有3倍左右,也即一个家庭3年左右的收入就能买套房,而我国整体上需要8年,一线城市需要15-20年。

除了国人购房置业观念根深蒂固外,发达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性、合理性要远优于国内。我们国家的住房租赁市场,基本上放任的、自发的、散乱的、初级的,房东和房客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够完善,房客利益容易被侵犯,比如随便涨租、驱赶房客等,而且为了逃税,房东不愿对租赁合同依规备案,官方也就难以掌握市场信息,也就无从管理。

而在发达国家,对于租赁市场的监管比较到位。比如,德国曾长期对市场租金实行控制(70年代之后有所放松),房屋租金必须以相似地段,相似房屋前三年内的租金为基准,除了有重大房屋改造以外,租金的年涨幅通常在三年内不得超过30%。再如,法国法律规定不带家具的住房出租租期最少为3年,带家具的出租期最少1年,房东不可随意解约,若不愿再出租,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告知租户,并提供法律认可的理由。另如,瑞典有租房联合会,拥有很多信息和资源,能判别租金水平的合理与否,60%的租房者加入此会,租金一般在税后家庭收入的25%以上。

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城市住房租金价格上涨过快,这其中既有受调控影响的因素,部分消费者选择以租代买,导致需求旺盛,也有部分不良中介串通房东、哄抬房租的因素。这就增加了政府规范市场紧迫性。因此,住建部和发改委的文件,重在治理市场秩序,主要是为了短期内抑制房租上涨。而作为地方法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上海和北京的租赁法规,汲取了部分国外先进经验。比如上海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比如北京规定: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要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为了防范群租);在租赁市场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时,政府可采取临时干预措施。

在一个理性的,或者成熟的住房市场中,人们一般遵循梯度消费模式,先租房后买房,先买小房后买大房。而我国则有些“变态”,很多年轻人都想一步到位买房,甚至是买大房。这一不良消费观念的改变,需要培育和建设一个规范和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政府须步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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