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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钱摆不平的留学生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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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2-4-16 08:4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用钱摆不平的留学生强奸案据报道,美国爱荷华州21岁中国留学生唐某(音译)因涉嫌强奸女生被捕,而他的父母闻讯赶到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女生,让其更改口供,却把自己也卷进了官司。目前,爱荷华州警方已对唐某及其父母均提起起诉


  从拍裸照以防止受害人报警,到父母企图拿钱“摆平”受害人,为什么这些中国式的经验在美国“水土不服”?其实,并非受害人只要公平不要钱,而是因为公正和赔偿,并非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背后的司法制度设计值得我们思考。
2#
 楼主| wolong 发表于 2012-4-16 08:47:29 | 只看该作者
强奸案发生后,唐某一家一错再错

收买证人在美国是重罪
拍裸照防止原告起诉太天真

  据美国“爱荷华城市”4月14日报道称,两周前,21岁的唐某以租屋看房为借口,进入被害女子家中,趁机绑架并强奸被害人。在强奸过程中,他还威胁被害人“你最好听话,我身上有刀”。而事后,他还将拍下了被害人的裸照,并威胁其不得报警。唐某首先错在,他似乎以为受害人会出于“名节”考虑,而对他的侵害忍气吞声,但受害人尽管也不愿意自己的裸照在网路上流传,却并没有像在中国发生的一些性侵害一样,因为女方的懦弱而吃哑巴亏。…
  

唐某父母随后进行了错误的努力

  而据爱荷华市警察犯罪起诉书称,唐某的父母——49岁的李某(音译)与57岁的唐某(音译)于4月5日赶到爱荷华州,住在唐某位于爱荷华市东大学街的公寓内。来到美国以后这对夫妇开始按在中国常见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唐某父母对人宣称,他们会找到指控儿子强奸的女子,并“劝说”其改变口供以获得一些报酬。一位朋友把唐父唐母的话转告了这名女子,她随即通知了警方。

  如果案件是被害人提出的刑事自诉案件,则通过和被害人协商和私下解决,被害人可以提出撤诉,放弃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强奸案件是公诉案件,由警察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被害人即使提出了撤诉申请,则有关机关一般也会照样审理此案。…
  

“走关系”为什么成为犯罪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的一方,并不是受害者的家属,而是在线索上归属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级检察官。因此,案件的名称通常是起诉地点的地名对被起诉者的名字,例如著名的“加利福尼亚州对辛普森”,“合众国诉布朗案”。

  刑事诉讼不是仅仅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刑事诉讼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正义”。这样的审判和对受害者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审判寻求的是“正义”,寻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公诉”,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这个时候被害者在这场刑事诉讼中,其主要身份就是证人,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作证。而且,其证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只有当一方的律师,通常是检方,要求她上去作证她才可以上去作证,作证的内容仅仅是回答律师的问题,如果不照实回答,则涉嫌伪证罪。归根结底,唐某父母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收买证人,妨碍美国的司法公正,这是中国“走关系”的思维犯下的错。

3#
 楼主| wolong 发表于 2012-4-16 08:48:28 | 只看该作者
“私了”为什么没有被接受

“私了”盛行,常常是因为补偿不足

  2005年,在河南省淇县发生过这样的一起案件,一名司法干部将一位12岁女孩领到家中救助抚养,却多次对被救助的女孩实施性侵犯,最终,被告人最后能得到的经济赔偿却仅仅只有948.6元。人尽皆知的宋山木强奸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著名企业家宋山木有期徒刑四年,但附带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刘某只获得4205.87元的经济赔偿。

  在美国,民事审判是单独进行的,它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民事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和“国家对个人”的刑事诉讼不一样,民事案件的名称一般都是“某某人对某某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原告一般都是个人,或者是法人。

  而中国刑事案件经济赔偿,都是采取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即民事诉讼是附带进行的。这构成了中国目前刑事诉讼判决中的一个怪圈:司法机关重视的只是如何利用被害人打击犯罪,被害人处于一种从属地位,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合法权益也常常被忽视。刑事诉讼明明是国家和个人的“对立”,民事赔偿则是个人和个人的“战争”,可是个人却被国家给“代表”了,而国家则根本没有动力,替当事人争取更多的赔偿。

  这就为“私了”提供了存在的基础:通过提供走司法过程无法获得补偿,来换取对被告一定程度的减轻惩罚。假如一例强奸案,一般只赔五千块,那么被告的父母可以找到原告说,你“通融一下”,保证我们孩子的不坐牢,我给你10万——唐某的父母便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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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olong 发表于 2012-4-16 08:49:26 | 只看该作者
而在美国,赔偿本来就免不了

这一套在美国为什么行不通了呢?

  前面已经说过,在美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分开进行的,不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被告即使已经被判有罪并且锒铛入狱,也仍然有义务参与民事诉讼。因为,尽管正义被伸张了,罪犯已经找到并且被惩罚了,但是他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还没有补偿。

  在刑事法庭上,陪审团决定的是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而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员要判断的是,被告是否负有责任?如果有责任,接下来陪审团就会研究赔偿的金额。

  而更加重要的是,赔偿的金额常常是与被告的赔偿能力有关,因为刑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痛苦是无价的,被告有钱,被告的支付能力强,那么原告就会向被告多要钱。所以,这项赔偿数额一般也不是在宣判当天决定的,具体赔多少钱,取决于陪审团此后听取诉讼双方的报告以后,对于被告财产和赔偿能力的估计。

  所以,十多年前著名的“辛普森案”的民事诉讼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辛普森财产进行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连辛普森的现有财产,还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具备支付巨额赔偿的能力。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现在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名气”已经一钱不值。很多中国人以为“辛普森案”是典型的“有钱就能脱罪”,展现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实际上,虽然辛普森可以聘请强大的梦幻律师团来对抗检控方并赢得了胜利,但半年后的民事赔偿,却把辛普森从有钱的大明星赔成了一个穷光蛋。(本文部分内容来自旅美作家林达作品《辛普森案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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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olong 发表于 2012-4-16 08:49:53 | 只看该作者
有钱为何“砸”不死穷人?

  我们经常有这样的印象:“美国的法律是为有钱人设计的”,因为有钱人才请得起最厉害的律师,才能负担尽可能全面的,对自己有利的证物收集和证人出庭费用,但实际上,穷人也未必吃亏。

  美国的律师收费有多种方式,风险代理收费就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被称为“Contingency Fees”。所谓“Contingency Fees”就是说,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而民事诉讼案中,由于大量存在“Contingency Fees”,律师收入极高,因为他们的律师费经常是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这就注定了他们有尽量帮原告多要钱的动力。对有钱人来说,虽然你有钱意味着能够聘请非常厉害的大律师来替你辩护,但就冲着你的钱,哪怕对方是个穷光蛋,也同样会有厉害的律师来帮对方打官司——谁叫你的钱多呢?

  在1994年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中,当那个叫Liebeck的老太太被一杯49美分的麦当劳咖啡烫伤以后,立刻有高水平的律师和她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且最终帮她赢得了麦当劳将近30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判决,当然律师自己也获益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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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olong 发表于 2012-4-16 08:50:32 | 只看该作者
很可能发生的结果是,不仅唐某要为其行为付出严重的代价,其父母也要在美国蹲监狱。唐某父母的护子之心令人同情,但司法的威严与严密,则令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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