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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72号)和江西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阳办〔20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农业相关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农业技能培训经验;
5、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培训部门、有固定的教学和实训场所、有专兼职教师、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江西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申报表(由县阳光办提供样表);
3、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证明;
4、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
自愿申报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于6月17日18时前将申报材料上交县阳光工程办公室。
四、受理部门
修水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县农业局二楼科教站),联系电话:7055228、13879216280。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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