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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钓鱼”方法盗窃 获徒刑一年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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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4: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8日晚,被告人邹某伙同“黑皮”(在逃)窜至三都镇三都街涂天雄家,捅破纱窗,从窗外用“钓鱼”的方法从床头盗得TCL手机一部,价值420元。

  2007年9月1日晚,被告人邹某伙同“黑皮”、“毛得”(在逃)窜至三都镇三都村付梅石家,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偷得手机1部,价值560元。

  2007年9月2日晚,被告人邹某伙同“黑皮”、“毛得”窜至三都镇三都街炭渣塘陈菊香家,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盗得女士手提包1个,内装有价值270元的中兴手机1部及现金4元。

  2007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邹某伙同“黑皮”窜至三都镇周塘街罗运根家,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盗得女士手提包1个和男士裤子1条,内装有价值56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1部及现金770元。

  2007年9月8日,被告人邹某被修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得被盗手机4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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