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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挪用公款潜逃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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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2 11:3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原系修水县农业银行白岭营业所坐班主任。1998年7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人胡某在修水县农业银行白岭营业所担任坐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假立借据的手段,擅自挪用公款135000元。其中,用于归还购车借款130000元,余下的5000元留于个人挥霍,潜逃在外。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携赃款135000元到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从被告人胡某处追缴非法所得利息4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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