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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反目成仇 法院当判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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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6 14:3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对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对相关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处理。

    原告周某婚前因家庭困难被被告黄某家收养,1991年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务农并抚养子女,由于双方长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矛盾增多,夫妻关系渐渐恶化。2007年,原告周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曾扬言要杀害原告周某,并在庭审之后邀集亲朋好友对原告周某进行围追堵截,暴力相向,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周某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无好转,且矛盾愈演愈烈,不可调和,无法和好。原告遂于2009年7月再次起诉至修水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此案如果处理不当,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一庭迅速组织法官对该案进行调查,并由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均有鱼死网破之意。法庭见原、被告矛盾如此激烈,不能调解,便迅速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对相关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亦作出了处理,双方均服从本判决。法庭践行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要求,案件得以顺利结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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