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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质水泥 判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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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jj 发表于 2012-9-26 14:3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审理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何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71.54元。

    赖某某和何某两被告均是盐城牌水泥的销售者,并且何某是该品牌水泥在修水的总经销商。2008年7月郑某某在赖某某处购买了4.5吨水泥用于自家建房,由于水泥不合格,导致房屋成危房,必须拆除。

    法院审理查明,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导致房屋必须拆除的主要原因,施工工艺差,养护不到位是次要原因。故法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171.54元(31673.63×70%),原告自负各项损失9502.09元(31673.63×30%)。

    被告不服,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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