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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如何追究“文革”施害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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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2-25 10:22: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庭审中的“四人帮”,从左至右依次为: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江青

导语
近日,媒体报道浙江瑞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文革”杀人案…[详细]。该新闻引发了广泛热议,如何更彻底地反思“文革”,成了讨论的焦点…[详细]
但遗憾的是,在这些讨论之中,一些最基本的史实缺位了;许多人对当年如何追究“文革”施害者责任的史实,缺乏基本的了解。




01 追究“文革”施害者责任的运动其实搞了好几波
诚然,迄于近日,对“文革”的反思仍然不彻底;对“文革”责任的追究也不完整。但若如某网站专题一般,将这种不彻底、不完整概括为“只清算了大头目,其余大多没人管”,恐怕就偏离了事实的真相。无论是群众运动式的“揭、批、查”,还是组织审查式的“三种人”,均深入涉及到了应承担责任的文革中下层干部及造反派头目。

1976年启动“揭、批、查”运动,其重要目的之一,是摧毁“文革”在地方的官僚体系众所周知,文革的结束,以“四人帮”的粉碎为标志——1976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事件的通知》,“文革”就此结束。稍后,又从法律层面对王、张、江、姚、及一批造反派头目进行了司法审判。此系对“大头目”的清算。
对中层及基层“文革”施害者责任的清算,则依赖于同年发起的“揭、批、查运动”。据中央文献出版社《转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国》一书的记载,“揭、批、查运动”与华国锋有密切的关系:“照当时的习惯说法,华国锋指出‘揭发批判‘四人帮’是一场政治大革命’,提出了运动的指导方针和具体步骤。指导方针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继承毛泽东的遗志,把毛泽东批判‘四人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公布出来;揭露‘四人帮’搞修正主义,搞分裂,搞阴谋诡计,妄图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步骤是:首先是揭批‘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随后深人揭批他们的反革命面目和罪恶历史,最后清算‘四人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极右实质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并从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上把他们批倒批臭。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和政策,清查同‘四人帮’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
“揭、批、查运动”走的是群众运动模式,而非司法途径。该运动的一个极重要目的,是为了摧毁“文革”在省、市、自治区的官僚体系。据《转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国》一书记载:“清查‘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基本上查清了与‘四人帮’篡党夺权有牵连的人和事,摧毁了他们的政治势力。到1978年8月,在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的主要负责人中,查出同‘四人帮’有牵连而被撤职的有九人,约占这些地区主要负责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自然,运动在地方上所遭遇的阻力往往很大,其开展大多需要更上级的干预,如云南省个旧市在“1977年3月27日,省委作出个旧市委常委离职办学习班”之后,“揭、批、查运动”才算搞了起来(《个旧市志》,云南人民出版社)。华国锋在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肯定了“揭、批、查运动”在摧毁“文革”官僚体系方面的成就:“一年多来揭批‘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发展是迅猛而又健康的。‘四人帮’及其余党的资产阶级帮派体系,已经土崩瓦解。绝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同‘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已经基本查清,阶级阵线已经基本清楚。”此外,“揭、批、查运动”还有另一重要效果,即使各地武斗迅速偃旗息鼓,“在1977年上半年前后,全国各地的武斗动乱被制止了。”


运动期间,河南南阳地区曾以群众运动方式处理“文革”打砸抢问题“揭、批、查运动”在地方的贯彻程度究竟如何?笔者尚未见到全局性的研究资料,但不妨以河南省南阳地区为例,管中窥豹。
南阳地区是“文革”的重灾区,“据统计,全区造成冤假错案达11624起,非正常死亡341人,受到错误处理的达16326人,而不同程度受到株连的人则更多”(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拨乱反正河南卷》,本小节资料均引自该书)。“揭、批、查运动”初期,与云南个旧市相类似,“遇到了一些阻力,影响了斗争的深入发展”,解决的办法同样是“1977年12月,省委对南阳地委领导班子作了调整”。调整之后,效果立现,“1978年1月20日,地委决定地直单位普遍实行半日制(上午工作,下午、晚上开展运动),集中力量搞好揭批‘四人帮’的斗争。地委要求采取领导带头和发动群众相结合,普遍批和专题批相结合,小组揭发与大会揭发相结合,群众揭发和组织专案相结合的办法,凡是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事,不论涉及到任何人,不论现在在哪里,包括地委领导在内,有问题必须揭发批判,彻底查清。”
南阳地区“文革”期间的打、砸、抢现象非常严重,民众对该问题有强烈的处理愿望。“为此,地委决定集中一段时间,认真清理惩办打砸抢分子。6月8日建立了‘中共南阳地委清理打砸抢分子办公室’,……各县市也随之建立了相应机构。地委强调在清理打砸抢分子过程中,要坚持群众揭发、专案清查,党委审案,不搞逼供信的做法。此后,在全区范围内,掀起了揭发、清理打砸抢分子活动。从广大干群揭发的事实看,全区打砸抢事件达千余起,仅地直机关发生较大的打砸抢事件就80多起,有450人惨遭毒打,其中被打致死的10多人,致伤、致残的140多人。据统计‘文革’期间,南阳地区非正常死亡达336人,其中干部职工176人,群众和学生160人。1978年6月23日,地委在发动群众深入揭发,专案人员认真查证落实的基础上,召开了‘惩办打砸抢分子大会’,司法部门依法逮捕了方天才等7名打砸抢首恶分子,撤消了他们党内外一切职务,开除党籍和公职。随后,各县市地相继召开严惩打砸抢分子大会,逮捕了一批打砸抢分子,有力地震慑了打砸抢分子,大长了人民群众的志气,……这项工作一直延续到1985年结束。全区共清理出打砸抢分子276人,其中受刑事处分的57人,免于刑事处分11人,受党纪处分71人,政纪处分65人,调出、死亡或免于处分的72人。”南阳地区对“文革”打、砸、抢问题的的这种处理力度,自然不能说是“只清算了大头目,其余大多没人管”;真问题是:这种群众运动式的处理方式,究竟能够在在多大程度上还原历史真相,使历史责任的追究做到名副其实呢?


1978年8月,中央出台文件要求地方“不要单独搞清理打砸抢运动”大略在南阳地区对“文革”打砸抢问题的处理渐及实质的时候,1978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慎重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部门“不要单独搞清理打砸抢运动”。通知认为:
“对于‘文化大革命’……参加过打砸抢活动的人的处理,是一个涉及面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一定要十分慎重,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打砸抢的罪魁祸首是林彪、‘四人帮’。参加打砸抢活动的人,坏人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受林彪、“四人帮”……毒害的好人,不少是缺乏革命经验的青少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提高了觉悟,改正了错误。要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别对待。清查和打击的打砸抢对象应当是:行凶杀人的刑事犯罪分子;搞阶级报复的地富反坏分子;搞挟嫌报复,后果严重,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的分子;一贯搞打砸抢,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分子。对这些人的处理,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照党的政策和法律程序,查清一个,处理一个,不要单独搞清理打砸抢运动,不要搞人人过关,不要搞逼供信,不要搞挂牌子、罚跪、游斗。对于绝大多数受蒙蔽参加过打砸抢的人,包括犯有严重错误的,都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着重思想教育,不要追究个人责任。”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结束“揭、批、查”运动“揭、批、查”运动持续到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对运动的终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78年9月,邓小平在东北视察工作时提出,应在适当的时候结束全国性的揭批“四人帮”的群众运动,把工作重点转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1978年10月3日下午,邓小平找胡乔木、邓力群等谈话,请他们帮助修改他代表中央在工会九大的致词稿。其中谈到:
“现在到了这么个时候,‘四人帮’当然要批,但不能老是说什么都是‘四人帮’搞的。现在有些事将要考核我们自己的干部,批了‘四人帮’还搞不好,总得整一下自己吧,总得问一问领导人、领导班子是不是可以吧。外国人有个议论说,你们什么都归罪于‘四人帮’。归罪于‘四人帮’还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以后一直都归罪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我想从这个讲话开始,讲一下这个道理。这次我在沈阳军区讲揭批‘四人帮’的问题,我说揭批‘四人帮’运动总有个底,总不能还再搞三年五年吧!我说你们要区别一下,哪些单位可以结束,有百分之十就算百分之十,这个百分之十结束了,就转入正常工作,否则你搞到什么时候。我们要把揭批‘四人帮’的斗争进行到底,那么就要问‘底’在哪里?现在可以暂时不说。”(中央文献出版社,程中原等编著,《转折年代:1976-1981年的中国》)
10月份的工会九大致词中,邓小平又说:“很明显,林彪、‘四人帮’在工人队伍中所散布的流毒和造成的恶果,还要下很大的功夫去肃清,整顿队伍的工作还要在每个企业中完全落实。我们一定要把揭批‘四人帮’的斗争进行到底,但是同样很明显,这个斗争在全国广大范围内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我们已经能够在这一胜利的基础上开始新的战斗任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宣布结束了“揭、批、查”运动。


1982年,中央又出台文件,开始大规模排查清除“三种人”与“揭、批、查”运动同时期的其他大小运动,也大多含有“清算文革”的内容,譬如“一批双打”运动(狠批“四人帮”,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斗争)。中共甘肃省委197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开展“一批两打”斗争的通知》,就曾要求“发动群众,掀起一个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清查的高潮。号召群众大胆检举揭发……破坏揭批“四人帮”运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检举揭发搞打、砸、抢者。”但这些运动的规模与深度,大多不能和“揭、批、查”运动相提并论。
“揭、批、查”运动之外,另一“清算文革”的最重要的措施,是排查“三种人”。 1982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三种人”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中央提出对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这“三种人”不可重用以后,对“三种人”进行了初步清理。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在少数部门和地方,仍有一些“三种人”留在领导班子中或要害岗位上,继续受到重用,有的还被作为接班人已经提拔或准备提拔,这些人为数不多,活动能力很强,活动范围很广,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和不可忽视的潜在危险。必须坚决把他们从领导班子中清理出去,调离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
据1983年10月11日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的定义, “‘三种人’中造反起家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紧跟林彪,江青一伙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升了官,干了坏事,情节严重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力宣扬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动思想,拉帮结派干坏事,粉碎‘四人帮’以后,明里暗里继续进行帮派活动的人。打砸抢分子,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的人,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分子和幕后策划者;策划、组织,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区分是不是‘三种人’的根据,是本人对党对人民造成危害的事实,而不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头衔或参加哪一个组织。”
对于排查、清除“三种人”的必要性,邓小平1983年10月12日所作的《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的讲话有清晰的解释。邓小平说:“最危险的是‘三种人’。这些人已经清查和处理了一批,有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已经有所改正。但是确有相当一批立场没有改变而在党内隐藏了下来,说他们最危险,是因为;一、他们坚持原来的帮派思想,有一套煽惑性和颠覆性的政治主张;二、他们有狡猾的政治手腕,不利时会伪装自己,骗取信任,时机到来,又会煽风点火,制造新的动乱;三、他们转移、散布和隐蔽在全国许多地方,秘密的派性联系还没有完全消灭;四、他们比较年轻,也比较有文化。他们当中有些人早就扬言十年、二十年后见。总之,他们是一股有野心的政治势力,不可小看,如果不在整党中解决,就会留下祸根,成为定时炸弹。”(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册)》)


全国(不含广西)清理出三种人5449人,犯有严重错误者43074人与“揭、批、查”运动不同,清除“三种人”没有再走群众运动的方式,但也没有采取法律审判的方式,而是依靠组织审查,“凡是有争议的,应报上级党委讨论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
这场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审查的结果如何?笔者尚未见到权威的研究资料,据某党史著作记载,“全国(不含广西)清理出‘三种人’5449人,犯有严重错误的人43074人。通过党员登记和组织处理,对一批有严重问题和不合格党员进行了处理。开除党籍的共33896人,不予登记的共有90069人,缓期登记的共有145456人,受留党察看、撤销党内外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的共184071人。同时,对一批有问题的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有一半左右进行了充实。”(李茂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该数据可供参考。
另以四川省为例。据《四川省志党派团体志》记载,“1983年12月,四川省开始进行清查‘三种人’的工作。在此之前,对‘文化大革命’中有严重问题的人,曾进行过几次清理。通过‘双打’、‘揭批查’、行政改制、机构改革和调整领导班子等,全省共触及和处理了36000多人。四川省清理‘三种人’工作就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的。……县以上单位党委都要建立清查‘三种人’小组,……根据中共中央清理‘三种人’‘既要坚定,又要慎重,又不要扩大化’的方针,四川省共考察干部265427人。对全省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大规模武斗、杀人、纵火、抢劫以及刑讯逼供致残致死人命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2486起重大事件,进行了调查。查清了非正常死亡的22525人的死因。……在清查‘三种人’的工作中,全省共立案审查3158人。这些人中,有668人是犯有‘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非党工人,按中央政策规定作了记录存档。其余2490名党员干部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123人,区科级干部428人。作结论处理的有2448人。其中定为‘三种人’性质的465人;结论为严重错误的1203人;‘文化大革命’后又有新的错误另案处理的8人;‘揭批查’作过处理,没有新问题,不再重新处理的24人;因病死亡或患有精神病而销案的12人;按一般错误处理的736人。对已作结论的2448人中,追究刑事责任的4人,被开除出党的332人,整党中不予登记的144人,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的628人。”
排查“三种人”之外,此一时期“复查文革遗案”也是“清算文革”的一个常规政策。浙江瑞安法院近日所审理的“文革”杀人案,据《瑞安日报》报道,“1986年,邱某的同案犯被审理,但邱某‘批捕在逃’”;查《瑞安年鉴》(1987年试编本),1986年“11月10日,县抽调15人组成文革遗案办案组,开展对文革遗案的复查工作。至12月28止,共受理文革遗案23起,办结16起”,可见此案正是当年复查文革遗案的后续。




02 当年追究“文革”责任的历史局限
对“文革”责任追究的不彻底,并不是什么“只清算了大头目,其余大多没人管”,而是出于现实政治考量,以“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为原则,用组织审查取代了法律正义,用政治结论取代了历史正义。

媒体舆论当年对“文革”施害者的批判不可谓不激烈80年代排查“三种人”期间,媒体曾大量刊文,以实际案例批判“文革”施害者。以《人民日报》为例,1984年3月27日曾刊登文章《“武斗总指挥”窃权之后》,报道了山西省应县“武斗总指挥”张志忠被开除党籍的消息,报道称,张志忠于1968年“当上了武斗总指挥。在他的参与和指挥下,组织、调动、集结了两千余人,对另一派进行了武力围攻,将一名老红军打残致死,重伤5人,轻伤10余名,20多人受到拷打审讯。”
1984年9月11日,《人民日报》又刊文报道《“文革”中造反迫害干部 掌权后继续为非作歹 原内丘县委副书记尹兴奎被依法逮捕》。报道称:尹兴奎“文革”开始后,“积极造反。在批斗身患肺病的副校长阎少奎时,让阎跪在地上,残酷折磨得阎惨叫不止。尹兴奎不仅带领学生在学校造反,还杀向社会,将当时的两名县委副书记揪到神头中学进行批斗。他还领着造反派到县城造反,大闹县武装部。……走上领导岗位后,恶习不改,去秋以来采取小恩小惠、封官许愿和胁迫等手段,将一名过去的女学生多次玩弄奸污。今年5月7日上午,尹以谈工作为借口,将化肥厂一名女工骗到自己的办公室内,持枪进行强奸。……尹兴奎被逮捕的消息一传开,人们奔走相告,拍手称快。”
1985年2月11日,《人民日报》再次刊文报道《“文革”中广西“杀人魔王” 胥明德被依法处决》,报道称:胥明德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夺权,担任临桂县某造反组织的副总指挥,并以‘群众代表’身分任县革委会委员。1968年6月至9月,胥明德在临桂县策划、指挥和亲手杀害干部群众七十七人。其中被杀害的干部有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民政科长等十三名县、区级干部。胥明德杀人手段极为残忍,民愤极大。这个血债累累、被群众叫做‘杀人魔王’的罪犯,为了逃避惩罚,于1971年9月,以照顾父母为由回原籍綦江县工作,在档案中没有记载一点劣迹。胥明德善于钻营,伪装积极,到綦江县不久就担任綦江县搬运站党支部副书记,后又担任重庆二商技校綦江分校校长。 在广西临桂县的干部群众强烈要求下,胥明德逍遥法外十多年后终于被逮捕归案。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其死刑。”


但出于现实政治考量,其处理原则是“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但大多数的文革施害者并没有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吻合的法律惩罚。究其原因,与当时的现实环境有关。以湖南省道县文革杀人大案为例,据湖南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谢承年回忆:
“1980年12月6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会工作的胡耀邦同志来零陵视察工作,当地委书记邓有志汇报零陵地区‘文革’杀人问题已经基本处理好时,胡耀邦同志说:‘1967年7、8、9三个月,全国不少省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这是康生、谢富治他们搞起来的。现在已经13年了,这样的事情不要声张了,处理完了就算了,慢慢让它平息下去。对没有处理的要处理完,主要是把受害者安排好。’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不断深入人心,被害人遗属上访越来越多,要求平反的呼声越来越高。地委认为,‘文革’杀人问题涉及面广,牵涉人多,情况复杂,而且岁月已久,根据***关于团结一致向前看、一心一意搞四化的总目标,必须做到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按照地委的指导思想和“处遗领导小组”以及道县有关领导的要求,我执笔起草了《关于处理道县“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的意见》,经省委批复,形成省委[1985]12号文件。湖南其他地市‘文革’期间不同程度发生杀人问题,省委批转这个《意见》,要求各地市贯彻执行。”
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据调查,全区参与策划、部署、指挥杀人者及凶手近两万人,按《刑法》有关规定,属故意杀人,应判重刑。对于这一在‘文革’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事件,如果处理过多过严,势必产生不安全因素;如果处理太少太轻,一方面遗属反映强烈,另一方面与当时全党整党关于对在“文革”中动手打人的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的规定,发生矛盾,也就是说,打了人,给处分,杀了人,可以不给处分,这同样会产生不安定因素。为此,经过认真研究,在对杀人责任人处理问题上,制定了‘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和‘组织策划指挥者从严,奉命执行者从宽;个人品质恶劣者从严,受‘左’的影响者从宽;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从宽’的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定,全区共追究刑事责任201人,其中判无期徒刑12人,判20年徒刑21人(1968年至1979年对挟私报复、杀人后强奸轮奸其妻女的判处死刑13人,不在此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00多人,其中开除党籍1160多人,整党中不予登记340多人,撤销职务420多人。从处理的情况看,至今没有发现错案,证明这次处理符合省委12号文件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其实是当时全国范围内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指导原则,并不仅限于道县一地。

《人民日报》解释在追究“文革”责任时,为何要以“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为原则“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在当时并不能为所有民众所接受,尤其是在“文革”中饱受磨难的受害者及其家属。针对社会上强烈的全面惩办文革施害者的呼声,1985年6月21日,人民日报刊文《正确对待干部在“文革”中的错误》,向民众(尤其是恢复工作后的老干部)解释在追究“文革”施害者责任时,为何必须采取“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文章说道: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次全局性的、长时间的“左”倾错误。那个时候,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从十几岁的娃娃到白发苍苍的老人,几乎是毫无例外地都被卷入到这场规模空前的‘运动’中来了。现在回过头来看,那些起来‘造走资派的反’的红卫兵娃娃和其他干部群众,无疑是做了错事、蠢事;当时被推到历史前台主持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不用说更要对这个时期的某些错误负有不同程度的直接责任;除此以外,还有那些受过冲击、挨过批斗、蹲过‘牛棚’的同志,恐怕也不能说自己就完全做到‘出污泥而不染’了。我们有不少老同志,在被关押、受审查期间,迫于当时的形势和认识上的迷误,不是也曾做过一些违心的检查,对自己的历史和党的历史说过些不甚恰当的过头话吗?这一切都表明,在‘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条件下,犯不同程度的错误的人数量是很大的。否定‘文化大革命’,当然要否定曾经发生和出现过的大大小小的错误,但无论如何,却不能不加分析和区别地排斥和压制那个时期犯错误的干部。那样做,伤人太多,只会在干部队伍中增添不稳定的因素,妨害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文化大革命’害了几代人,我们今天彻底否定它,就是要教育受害的几代人。即使对‘三种人’,也要给出路,也要帮助他们进行洗心革面的改造。 ……对有些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错误,不肯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往往过分地追究个人的责任。这是很不公平,也是很不妥当的。‘文化大革命’是由毛泽东同志发动和领导的一场完全错误的政治运动……用今天的眼光衡量,当时的所言所行显得是那么荒唐可笑,大谬不然,可是在那个是非颠倒的历史年代里,那样做却被视为天经地义,不那样做反而要受到指责,甚至要大祸临头。特别是当时那些二十岁上下的青少年,由于思想上的幼稚和政治上的不成熟,天真地把错误的理论当作发展了的马列主义盲目崇拜,把奉行‘造反有理’视为‘听党的话’,抱着一种朴素而热烈的感情为错误的东西‘誓死战斗’,更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为了正确对待这样一大批在党内生活和社会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犯错误的同志,***领导同志曾经一再指出,要把错误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看,把历史条件这个重要的因素加进去,不能不问情由,要求过苛。处理这类历史问题,要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只要犯错误的干部认识了错误,做了自我批评,或者组织上已经做了处理,就不要没完没了地算历史旧帐。”

法律层面的审判被组织审查取代,但历史层面的正义不能简单地用政治结论代替《人民日报》所谓的“处理这类历史问题,要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只要犯错误的干部认识了错误,做了自我批评,或者组织上已经做了处理,就不要没完没了地算历史旧帐”,其实是以组织审查、内部批评取代了法律审判。
针对“文革”施害者的法律正义的缺席,是一个巨大的遗憾,当然,这个遗憾背后,有当时的形势使然。弥补这一遗憾的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寻求建筑在史实真相基础之上的历史正义。但可惜的是,近些年来,对“文革”的反思非但没有深化,反而出现了不少怀念文革的噪音。这种现象,显然与“文革”历史真相的披露是否充分有莫大的关系;仅仅满足于用政治结论来反思文革,是远远不够的;真正的反思,必须建基在历史真相之上。




结语
披露历史真相,寻回历史正义,才是卸下历史包袱,轻装前进的一劳永逸之法。这包袱不仅包括“文革”,也包括当年对“文革”施害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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