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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挣场地致人受伤 获刑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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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3-22 10:1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二村妇为挣各门前相邻场地归属权而发生争执,情急之下被告人跑到自家楼顶,拿起石头向受害人砸去,致受害人轻伤甲级。此案被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黄时香犯故意伤害罪,判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时香因门前地盘归属权问题与邻居吴海燕闹矛盾,2012年9月15日晚10时许,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吴海燕捡起一根柴棍敲打黄时香家大门,被告人黄时香遂跑到屋顶,捡起一个石块朝吴海燕扔去,吴海燕当即被砸中倒地。后经修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海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该案的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黄时香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海燕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已予以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黄时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该案因邻里关系引发的矛盾,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时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楼顶上对楼下的被害人扔石块,其主观上是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属故意;本案不符合防卫的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防卫过当及主观上属过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时香归案后,在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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