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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医治无效死亡 儿子纠集家属大闹医院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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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江河畔 发表于 2013-3-22 10:2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患者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医院领导出面向家属解释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医疗责任无关。然而被告人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听劝阻,反而纠集家属封堵医院门诊大厅,致使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影响近2小时。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一审认定包华、李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包华有期徒刑一年、李缘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包华的父亲包某高在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因病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包华及其兄李缘等十多名亲属找到医院,认为包某高的死亡是医院救治不力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领导出面向家属解释包某高的死亡原因,并说明了与医疗责任无关。被告包华等人不听劝阻,于次日上午将包某高的尸体装入租来的冰棺里,指使被告人李缘等人将冰棺摆放到医院一楼门诊大厅,把大厅的椅子和长排椅搬到冰棺旁供家属静坐,并在冰棺前烧纸祭奠。之后,被告人李缘等人又来到门诊大厅门口帮忙挂横幅。上午10时许,其家属运来音响设备,被告人李缘等人把音响搬到冰棺旁准备接线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至此,一楼门诊大厅正常的就诊、交费、取药等工作被影响近2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案发当天,二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华、李缘因包某高在医院死亡,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影响近2小时,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案件的发生与医院有明显的过错,二被告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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