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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一村民丧失200余亩山林承包权 系村委会找人代签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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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3-6-5 00:2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修水县何市镇上田浦村集体所有的山林被转让承包,惹起争议的是,其中的200余亩山林是否有所属。村民杨小毛手上的一份50年的承包合同证明:这一山林的权属归他父亲,由他继承承包权。
      蹊跷的是,合同未到期山林却被转让。纠纷缘起于2005年上田浦村推行林权制度改革时的一份协议,而这份协议约定了解除此前的承包合同。然而,杨小毛的父亲当年并未参与此协议签字,系“时任村支部书记叫人代签姓名”,没有当事人的书面授权委托。
      200余亩已承包山林被流转
      修水县境内群山环绕,地貌以山为主。
      2010年8月,修水县何市镇上田浦村委会院墙上贴出“森林资源权属转让公告”,上面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将2700余亩集体山林转让给“江西省维森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年限30年。
      虽然,山林流转通过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但村民杨小毛却愤怒了。杨小毛称:“被转让的山林有200多亩是我父亲承包了的,2006年我父亲过世之后,承包权由我继承,2010年村委会卖掉山林之前没有通知我。”

    1985年杨小毛父亲承包村集体山林的合同
      6月2日,杨小毛提供了一张发黄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表”。上面显示,将上田浦村集体山林承包给杨帒元经营管理,承包年限为50年,监证机关加盖了“修水县何市乡政府”公章,最后的落款时间为1985年1月16日。此外,所承包山林的四至在合同表上亦有明确界定。
      林改协议认定放弃了承包权?
      持有承包合同的山林怎么就被转让了呢?

    图为修水县何市镇上田浦村委会

      带着疑问,杨小毛找到上田浦村委会讨要说法。“现任村支书陈小雄拿出了一份协议,告诉我2005年执行林权制度改革时,时任村支书王石生召集了村里承包了山林的村民开会,要终止以前的承包合同,想继续承包的村民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杨小毛称,“陈小雄说我后来没有重新签合同,按照协议约定,就是放弃了承包权。”
      杨小毛拿出两张协议复印件,记者阅读了这份“上田浦村村集体山林承包经营确权发证协议”。该协议中提到,通过2005年8月25日会议商议达成协议,“由于原承包合同存在欠缺之处,但又尚未到期,根据承包方欲继续承包的要求,甲方同意本次承包优先原承包者。”同时,协议中还约定了“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提到:“对未(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的,不予发给林权证,并视为放弃承包经营处理。甲方有权另行承包。”
      “村支书陈小雄就是抓住了这一条,不承认我的承包合同。”杨小毛说,“当年我父亲没有参与开会,我也没有参与开会。”
      未参加会议遭人代签名不知情
      杨小毛指着协议后一张很多签名处说:“我父亲的签名是被别人代笔的,后面注明了代签人是杨先发。”
      记者在协议上看到,紧随杨先发签名的,是杨小毛的父亲杨帒元,签名后面注明了“先发代”。杨帒元是杨先发的叔叔。
      6月2日,杨先发告诉记者:“协议中的签名的确是我代签的,当时村委会的书记说杨帒元和我是叔侄关系,就叫我代他签个名字。”
      “当时我考虑到签个名也不会丢了山林,事后就没有告诉我叔叔。”杨先发说,后来他也没有提起过这件事。
      时任村支书找人代签名字
      6月3日,时任上田浦村支部书记王石生接受采访时表示,当时让杨先发代杨小毛的父亲签字,是考虑到杨小毛的父亲与杨先发是叔侄关系,并叫杨先发给杨小毛的父亲通个电话告知一下。
      “当时杨小毛的父亲并没有通讯工具,怎么可能打电话呢?”杨先发表示王石生当时并未提及打电话一事。
      杨小毛回忆说,2005年他在外面打工,他父亲在村里,但家中并没有安装座机,也没有手机。“直到2006年我父亲过世,也从未听他老人家提及过在协议上签字的事情。”
      镇领导表示将进行调解
      6月3日下午,修水县何市镇刘昭兵副镇长表示,这份协议涉及到村民的山林承包权利,村民没能到场,在协议上让人代签名字之前,应该取得当事村民的授权委托书同意。
      刘昭兵副镇长认为,时任村委会书记王石生的做法欠妥。对于杨小毛为此遭受的权益损失,他表示可以组织王石生等当事人进行调解。刘昭兵表示,若调解不成,建议杨小毛向县林业部门申请行政仲裁,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未取得授权代为签字无效
      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雷居琨律师表示,时任村支部书记应召集当事村民在协议上签字,让人代杨帒元签字,事前没有取得杨帒元的授权委托书,事后也没有取得当事人的追认,这种代签行为是侵权行为,是无效的。
      雷居琨律师表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作为杨帒元的儿子,杨小毛有权继承承包权并继续行使承包权,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代签行为,并要求有关责任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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