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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博副馆长:兽首非国宝 国人爱国情绪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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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3-6-29 12:2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博物馆副馆长,曾因在微博上发布言论称“圆明园十二生肖水龙头只是见证圆明园被外国列强掠夺、焚毁的历史见证,一上拍卖会就被称为‘国宝’,欠妥”,引发网络讨论。

昨日,在海外漂泊了153年的圆明园兔首、鼠首铜像终于回家,被安放在国家博物馆。国家博物馆副馆长陈履生表示,对两件文物回归表示欢迎和高兴,但他强调,基于国际友谊的这种文物回归,包括拍卖追回文物,都只是一种比较有限的方式,不是主流渠道。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国家流失海外文物目录,由政府制定有效措施,系统地组织追讨。

兽首只是一般性的历史文物

新京报:你曾在微博上说,不同意将圆明园十二生肖兽首称为“国宝”,为什么?

陈履生:首先应该明确关于“国宝”的概念,通常来论,“国宝”乃国之瑰宝,它不是具有一般意义的文物或佐证。如果基于中国文化的立场,从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来看,圆明园兽首只是一般性的历史文物,它在超过五千年历史的中国艺术发展史上,尤其是在中国雕塑艺术史上,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它的血缘缺少中国文化的基因,它所反映的是西方写实雕塑的传统,但将其放到西方雕塑史上来论,也只能说是一般性的雕塑。

圆明园兽首只是圆明园中的园林装饰雕塑,我想法国人是不会把凡尔赛宫内的园林雕塑中的一个部件,称为“国宝”的。

我必须重申,我认为属于圆明园故物的兽首不能称之为“国宝”,并不是说它不具有历史价值和特别的社会意义,只是说社会将其称为“国宝”欠妥。对于它们能回到中国,我还是很高兴的。

新京报:在你心目中,“国宝”应该具有哪些特质?在流失海外的文物中,是否存在具有这些特质的文物?

陈履生:“国宝”应该具有普遍性的文化认同,是历史积淀后的文化共识。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够反映国家文化内涵的核心价值观,能够表现中华民族文化的杰出创造,能够代表一个时代文化和艺术发展的最高成就。

中国有很多被列强掠夺而流失海外的文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14年被盗运到美国、现藏于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的昭陵六骏中的“飒露紫”、“拳毛騧”,以及散存在美国的响堂山石窟造像等等,这些可以被称为“国宝”,它们不仅记载着被掠夺的历史,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有些商人利用爱国热情投机获利

新京报:2007年,针对当时对圆明园兽首的拍卖,你曾发表一篇文章提到,有些商业机构利用民众的“爱国”情感谋取私利。在你看来,国人面对海外流失文物,是否出现了一种不理智状态?

陈履生:在近几年的艺术品拍卖市场上,“海外回流”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手段。而在国际市场上,面对流失文物所出现的不理智的行为,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圆明园兽首。

上世纪80年代末刚出现兽首拍卖时,价格仅为1500美元,那时候没有掺杂政治因素和民族情感,其价格符合当时的市价。可是到了2000年,牛首、虎首和猴首三件被保利集团以3000万港元拍得时,方方面面都出现了爱国的声音;2009年,当鼠首和兔首在法国佳士得拍卖时,起拍价已飙升至800万和1000万欧元。这时国家文物局出面干预,还引发全球华人声援,最终造成“拍而不买”的闹剧。

兽首价格的一路飙升,民族情绪的一路高涨,其直接的后果是哄抬了中国文物的市场价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流失文物的追讨。我非常赞成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所说:“炒作的结果,是让那些利用中国老百姓爱国热情的商人投机获利”。

不能靠购买追讨被掠夺的文物

新京报: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有大量文物散落海外。难道为了不被别人利用,我们就不予理睬了吗?

陈履生:我想政府不会一概不予理睬,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比如兽首的问题,因为它属于《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所规定的部分,政府出面干预是正当的。而对于一般的不属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不予理睬也是合乎情理的;当然,基于文物的等级和其重要性,政府的有关部门从国际市场上购买,也是有必要的。

新京报:你曾经表示,政府应系统组织追讨海外流失文物。购买是否是一种你赞成的追回方式?

陈履生:像这次基于国际友谊的文物回归,是一个回归渠道。中国也有过通过拍卖追回文物的先例。但这些并不是核心。毕竟拍卖是一种比较有限的方式,跟大批流失文物相比,这只是极小一部分。

我认为现在首先应该做好研究工作,除了了解海外流失文物收藏地外,更要弄清其来龙去脉,建立一个国家流失海外文物目录。这是一项艰苦而细致的工作,但是进行有效追讨的学术基础,也是提供法律依据,即掠夺的罪证。只有基于此,才能开展追讨工作。

对于被列强掠夺的文物,如果是将来被列入上述国家目录中的文物,我认为不能用购买的方式,因为购买赃物同样是一种犯罪的行为。

国家自信、系统组织是追讨关键

新京报:在海外流失文物追讨上,是否存在可以借鉴的经验?国际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规定,任何因战争原因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该归还。这一《公约》在实际追讨中是否存在作用?

陈履生:当然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比如掌握国外的法律,依据法律进行追讨。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秘鲁政府按照美国法律文物被博物馆占有100年后就归其所有,要求耶鲁大学归还1912年,美国从秘鲁拿走进行为期18个月的科学研究而长期滞留美国的文物。

我国近年来在追讨流失文物方面也有成功的案例。2000年3月21日,佳士得于纽约举行的拍卖会中,将拍卖河北曲阳王处直墓被盗的浮雕武士石像,国家文物局即刻照会美国使馆,要求阻止该项拍卖,并根据国际公约将其返还中国。3月28日,美国海关查扣了这件中国文物。最后经美国司法部门根据联合国公约做出裁决,于2001年5月26日,将浮雕武士像无偿归还中国政府(现藏国家博物馆)。

显然,国际公约在追讨流失文物中会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发生在近年来的盗掘走私文物方面。但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被列强掠夺的中国文物,这些国际公约可能一时还不能发挥作用,至少目前还不能看到效力。有些国家就拒绝签署《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们有什么办法?因此,追讨既需要智慧,又需要时间。


新京报:在你看来,对于海外流失文物的追讨,什么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陈履生:关键是在国家强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自信,在国家自信基础上的系统组织,在系统组织基础上的不屈不挠。我对于追讨充满信心,但这是建立在自信国家的基础之上。

兽首价格的一路飙升,民族情绪的一路高涨,其直接的后果是哄抬了中国文物的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对流失文物的追讨。

我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国家流失海外文物目录。这是进行有效追讨的学术基础,也是提供法律依据,即掠夺的罪证。只有基于此,才能开展追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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