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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情况不限户籍配偶可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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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uizhu12 发表于 2013-9-12 15:3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南情况不限户籍配偶可享
海南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月标准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从三亚市社保局了解到,三亚市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施行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据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同时,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废止。新条例于2011年9月修正,自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和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也一视同仁参加生育保险,且所有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目前,海南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smljgdrs适时调整。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月标准明确规定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转载自: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6145360.html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90529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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