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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死少女引争议 西方如何治“网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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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3-9-14 22:58: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逼死少女引争议 西方如何治“网魔” 前不久,一位英国14岁少女因为不堪网络辱骂而自杀,她的不幸遭遇让包括英首相在内许多英国人都震动不已。尽管少女的父亲表示会宽恕,但是究竟在虚拟空间是否可以无所顾忌,随意辱骂威胁他人呢?


对那些恶毒攻击侮辱——案例:专门在未成年逝者家属身上撒盐的肖恩
有一个英国青年叫作肖恩•达菲(Sean Duffy),从2010年开始,他有了一项新的“兴趣”,就是在facebook上发表侮辱性的文字或者视频,而且专门针对那些纪念过世的未成年人的网络专页。比如,有一位叫娜塔莎的姑娘,15岁时被火车撞死,她的哥哥就为她建设了纪念专页。肖恩先是在专页上留言说:“我躺在轨道上睡觉LOLZ(“LOLZ”是网络用语,表示笑得都趴下了)。”而后还不过瘾,四天后,他又上传了视频,在这个恶意制作的视频中,娜塔莎的脸被贴在了车辆引擎的前方。肖恩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刚失去挚爱的娜塔莎家人。其实,他已经干了很多这样的事情,专找过世的未成年人纪念专页下手。文字、图片、视频都是他常用手段。
在2011年,肖恩因为娜塔莎和另外一起侮辱事件,而被判入狱18周,并且在五年内都不能使用社交网络。岂料肖恩屡教不改。在出狱后,26岁的他又继续这么做。一位16岁的花季少女被自己男友杀害,肖恩在少女的照片上PS了枪伤,再传到纪念专页。让少女本来就心情沉痛的家人备受刺激。最后,法院判处了肖恩3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分析:人格尊严应该受到保护,恶语相向者并非无需担责

在网络上专门恶毒攻击别人并以此为乐的人被称为“troll ”(网络恶棍)
肖恩和这些过世的少男少女们都不认识,这么做完全是为了寻求刺激。这样的人被叫作“troll”。有媒体把这译作“网魔”,也有人说是“网络恶棍”。本来,这词来自渔业用语,是指用渔船在后面拖网捕鱼。而之所以叫他们是“troll”,就是因为这群人以在网络上恶毒地攻击、谩骂别人为乐,而他们的目的竟然是为了让人关注、回骂,寻找快感。
针对这种行为,英国有专门的法律,叫作《2003年通讯法案》,其中第127条就是针对“通过公开的电子交流网络发送具有严重攻击性,或者含有威胁、淫秽和威胁意味的信息。”一旦定罪,罪犯最多会受到半年以内的监禁。人人都应该享有人格尊严,并且已经有过不少青少年因为不堪网络上的恶意攻击谩骂而轻生的例子。所以,注意并重视相关问题是大趋势。
不过也有以下四个问题在英美存在争论,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其一,到底这种言语上的严重侮辱、谩骂需不需要被入刑?2006年,在美国,一个叫梅根的少女跟同学妈妈假扮的“少男”网恋,岂料后来该“少男”和梅根分手,并用恶毒的字句来攻击梅根,不堪受辱、倍受打击的梅根自杀身亡。这名中年妇女引起众怒,最终因为没有合适的罪名而没有被判刑。由此,一个叫作《梅根•梅尔网络欺凌预防法》的法案被提出,不过并没有被美国国会通过。而根据为了纪念梅根成立的梅根基金会的统计,现在在全美有18个州有关于“网络欺凌”的立法,47个州有关于“网络骚扰”的立法,不过就只有12个州有相关的刑事罪名。这和诽谤差不多,在全美超过半数的州诽谤只是民事官司,而非刑事案件。看来,美国的尺度比英国要宽松。当然,民事责任也是责任。
其二,英国本身对《2003年通讯法案》127条也有争议。比如从开玩笑到嘲笑,再到侮辱,有很多的言语都可以被判定为有攻击性的,会让人感觉不舒服。可是这个范畴实在太广,又怎么判断这个度,怎么去细分言论呢?所以适用也比较小心,前文提到的肖恩是法案实施以来,第二个因为网络骚扰被定罪的。
其三,针对公众人物的人身攻击是否需要像和普通人一样对待?在英国,一位法律系的学生在网络上用各种恶毒的种族歧视言论攻击前球星斯坦-科利莫尔,后者不堪忍受而报案,最终他被判了社区服务令。不过,在美国,一名男子因为矛盾纠纷而发出了8000多条对一位宗教领袖恶毒谩骂的言论。最终法官就判该男子无罪,理由之一就是该宗教领袖是一位公众人物,而就算言论的表达方式令人不快,内容不够高雅、或者挑战了传统的宗教观点、政治态度,也应该适度忍受以维护言论自由。
其四,侮辱性的言论是否一经发出就需要担责?在上一条提到的案例中,法官认为该男子在twitter上发表信息就像是在公告板上发布消息一样,并没有发出信息与特定的人交流。这和英国也极为不同。英国皇家检察署就认为,这样的信息一经发出,不管是“严重攻击”了关联对象还是其他无关人士,都是一样的。
这名14岁的英国女孩因为不堪网络侮辱谩骂而自杀身亡
对那些恶毒恐吓威胁——针对普通人的恐怖威胁案例:女权运动家被用强奸、炸弹各种言辞疯狂威胁
今年,英国央行宣布丘吉尔的头像会取代女慈善家伊丽莎白-弗莱头像出现在纸币上。这激起许多女权主义者的不满,因为英国的钞票正面都是女王,背面才是其他历史名人的头像,这样一来背面将会没有女性头像。英国女权活动家卡罗琳•克里亚多-佩雷斯认为这有悖于性别平等,所以发起了运动,并在网络上募集到了4万多个要求要女性头像的签名。最终《傲慢与偏见》的作者简•奥斯汀被选为下一代10英镑纸币的头像。卡罗琳的行动却为她招来了各种各样的谩骂、侮辱、威胁、恐吓,不少人扬言要强奸她。最多的一天,持续整整12个小时,她每小时收到50条左右性侮辱和威胁言论。而那些支持她的女性,也都没能逃脱被恐吓谩骂的厄运。最终,强奸言论升级到了炸弹威胁。两名年轻男子被逮捕。
分析:人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英国有专门的一部立法
两名男子都是因为涉嫌触犯了《1997年免受骚扰保护法》被捕。根据英国皇家检控署的资料,该法案的“骚扰”(harassment)有两个定义,一是引起人“惊恐焦虑或情绪低落”的冒犯行为;二是将人置于“暴力的恐慌”的言论。而这样的信息是反复的,受害者并不想接收到,却通过某种方式强制传达给他,带来情绪上的低落或者恐慌。如果骚扰的情况极其严重,就是刑事罪行。不过,也有免责的情况,例如当事者作出“骚扰”是为了阻止或者侦查犯罪行为,又或者是记者进行正当采访等情况。在美国也一样,人们需要对自己威胁恐吓他人的行为付出代价。人人都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比如美国一位网络商店店主就因为恐吓女顾客要性侵她而被逮捕、起诉。
不过确认恐吓是否成立还得看一些条件:
加雷斯•康普顿(Gareth Compton) 是英国伯明翰市的保守党议员,他在twitter上转了一个对女媒体人布朗的采访,并附上评论说要把她乱石打死。随后,康普顿被捕。最终,检方却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原因是这个议员在转发后又很快把自己的言论删除,并马上道歉。而布朗本人并没有接受到这个信息,是另外的普通网民看到了这条信息报案。最后,布朗和该网民又都拒绝向警方提起告诉。换而言之,康普顿的恐怖威胁言论并没有让人受到惊吓,同时他也在第一时间删除、道歉,被认为构不成真正的威胁。

女性的头像会继续出现在英国纸币上,为此奋斗的女权运动家却饱受威胁
针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人物的威胁恐吓案例:英国男子扬言炸机场案
钱伯斯(中)最终获得无罪判罪
2007年,27岁的英国男子钱伯斯(Chambers)来到了因大雪而封闭的罗宾汉机场。急着见朋友的他因为机场封闭变得焦躁。他在自己的twitter上发表了这样的一条信息:“垃圾!罗宾汉机场关闭了。你们有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来恢复,否则我会把机场炸上天。”后来这条信息被机场的一位经理看到,他报了警。钱伯斯被捕。涉嫌的罪名就是前面提到的《2003年通讯法案》中的公开发表有威胁意味的信息。钱伯斯最初被判罪名成立,而当事法官就认为,说“基于我们所处的时代”时常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因此钱伯斯的信息是“明显存在威胁性的”。不过这个判决就让许多英国网民很愤怒,因为甚至包括那位经理在内的人士都觉得钱伯斯说的是气话,并不存在什么实质性威胁。不过最终,钱伯斯在更高一级的法院得到了不同的结果,被判无罪。法官就认为,接触到该信息的人并没有恐惧等情绪,也都不认为这是真正的威胁。
分析:对此存在争议性,一般会区分是有明确危险性的恐吓威胁还是只是不满牢骚而已
钱伯斯所涉及的法律依然是《2003年通讯法案》,不过是里面有关威胁的条款。因为全球的反恐形势,此类言论格外受到关注。而通过曲折的法院判决经过也可以知道,在司法界人士那里,钱伯斯到底是不是犯罪是有争议的。这就如同美国的情形一样,每年,美国的网络上都有大量的针对总统奥巴马这样政治人物的威胁性言论。其中最出名的一场官司是2008年美国大选前,一名叫作巴沃特的男性先后三次在网络上声称要射杀奥巴马。他恶毒的言语也引起了人们注意,有人举报了他。而特工们在搜查他住所时发现了一只枪,枪的口径与他发出恐吓威胁声称的是一样的。随后该男子被起诉,涉嫌的罪名是对主要总统候选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最后他被裁定无罪。有关分析就认为,发出威胁言论者必须有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企图,并且看到恶意言论的人自己也觉得受到威胁。法官就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他的确有刺杀奥巴马的故意或者理智的旁人会认为他威胁到了奥巴马。其实,早在1969年的一起判决中,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就指出,“涉及政治的语言……总是谩骂连篇,并非真的针对某些人或事。”但是,一些后来者又没有巴沃特这么幸运。比如去年,一名叫贾维斯•布里顿(Jarvis Britton)在Twitter上发布了一系列信息声称要干掉奥巴马,他写“我觉得我们可以用氰化物杀死总统!慢慢来。”结果被判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所以,威胁奥巴马这样的公众人物到底要不要负刑责,因为具体情节的差异,判罚并不统一。
因此,似乎对公共场所和奥巴马这样类型的公共人物上,争议更大,而法官更倾向于考察威胁是不是真正存在的。这就要考察嫌疑人的动机、作案条件、是否有人感受到了威胁等各个细节。
在互联网上的发言不能不顾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网络空间,人们更容易没有顾忌,而对他人恶言相向,发表各种侮辱性甚至威胁言论。而这无疑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和自由——人的尊严应该得到尊重,同时,也都有免予恐惧的自由。所以人发表言论并不表示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当然,很多问题不单单是法律层面上可以解决的,因此国际社会也一直在摸索。比如前不久英国女权活动家的谩骂事件,就让twiiter是否该增加“报告谩骂”的按钮得到了超过12万的支持。而那位14岁自杀少女的父亲就认为谩骂的青少年们都不成熟,他不打算追责,但希望他们解释自己的动机,而他主要声讨的是提供“谩骂”场所的网站。如果网站反应够快,孩子可能就不会被恶语逼死。
《新政治家》杂志的副主编曾经以英国对付臭名昭著的足球流氓来对比。除了一系列针对场馆和球迷行为的立法而外,英国的足球流氓越来越少也是因为人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整个局面开始改观。一方面足球场不再是男性的天下,越来越多的人拖家带口去观战,所以氛围在改变;另一方面,社会整体对公开的种族主义言论的接受度日益降低。
因此,当整个社会都意识到网络空间的“恶形恶状”是不可取,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对一些特别恶劣的人身攻击和威胁进行谴责的时候,这样的行为自然会大大减少。

结语
凤姐曾经因为“火烧美国移民局”的言论差点给自己惹来麻烦。这个故事早已提醒人们所谓言论自由,不代表可以随意威胁。网络不是负面情绪的“垃圾场”,人们在享受方便地讨论、交换、获取信息的好处时,也别忘记尊重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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