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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检察官冯祖强现最“神回复”竟让当事人去联合国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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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到对方 发表于 2014-7-29 13:3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江西省赣州市威绿达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股东陈建华,手机号码:13970022096 身 份证号码:360105196303120816,现实名举报江西省人民检查院公诉一处处长冯祖强对盗窃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说有其合理性这样的明显包庇犯罪行为,并叫我到联合国去上 访,这样的神回复让老百姓对于司法腐败无比痛恨。
        2014年6月18日,来自江西省检察院的一纸答复函让赣州市威绿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我陷入了迷茫。我叫陈建华,我不明白,为什么显而易见的一起非法挪用资金行为,在省检察院的答复里竟然变成了“有其合理性”?这让我和其余的股东抱着一肚子冤屈,究竟该向何处去讨个说法?
        事情原因还需要从5年前的一次股权转让开始说起。2010年4月,威绿达公司的最大股东将自己所持的52%的股权私下转让给蓝勤建,此事未经股东会讨论也未经公示;同时,另一位股东也将自己所持24%的股权以同样方式转让给江勇胜。蓝、江二人在取得股权后,就迫不急待的有步骤、有计划的着手抽取公司资金。首先是“掺沙子”——把自己的老婆和朋友安插在公司重要岗位,江勇胜自任董事长、蓝勤建自任总经理,他们的好友曾丽琼自任副总经理、蓝的妻子也在公司担任了职务;其次是“挖墙角”,把原来公司里任职的其他股东以威胁的方式逼其离开公司。至此,一个有着几位股东的公司,仅凭着大股东一个人的意愿,便成功的实施脱胎换骨的大动作,使蓝勤建等人对公司进行了实际上的掌控,为他们利用职务侵吞公司钱财作做好人事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一个组织健全运作良好的公司,在没有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竟然悄无声息的更换了大股东,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既然正大光明,为何要暗渡陈仓?一件件暗中进行的交易背后,必定隐藏着一个惊天大案。
果然,蓝勤建等人在做好人事和组织上的准备以后,就 ,大口大口的吸食着公司的资金,前后支取各类费用高达1742万元,所非法获得的资金多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等。可是他们却忘了,他们所抽取的资金并不是他们的个人财产,而是威绿达公司的,是属于公司数位股东的集体财产。更何况,蓝勤建这个所谓的“大股东”身份从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非法的身份继续着非法的疯狂,股东的利益谁来保障?
        他们的非法行径引起了我和其余几位股东的察觉,出于对蓝勤建等人非法行为的忿概,我们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他们的非法行为。在公?安机关依法侦查阶段,为了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依法对公司的公章实施了保护性管理,责成其他股东保管公章。但蓝、江等人并未就此收手,反而在取保候审期间(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私刻公章,又从公司帐户盗走561万资金。一系列的非法活动己到疯狂的地步,威绿达公司己如一位被抽干血液的病患,艰难的支撑着日常经营,制止蓝勤建等人己刻不容缓!可怜我们这些股东们,眼睁睁的看着公司的资金一点点被抽干,却束手无策!
终于,2013年8月16日,上犹县检察院批准对蓝勤建、江勇胜、曾丽琼等人进行逮捕,法律的威严终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下体现了。但是蓝勤建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威胁我,说他在省检察院有人,要我放弃对他的指控。否则,就会死的难看。而上犹检察院也一直拖着没有起诉。
        无奈之下,2014年6月8日,我们上 访至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院则回以《来访答复函》,函中回复:“不足以认定蓝勤建等三人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公司原股东在向蓝勤建等转让股权时,虽然未经股东会研究同意,但是却与之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蓝等三人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加之3年没有进行分红,所以蓝等三人从公司以各种名目支取资金“有其合理性”;而且从蓝等三人所获取的资金数额来看,也“大致”按他们所持股份比例相同。总而言之,这件事不能视为“挪用资金”。这一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的回复函又打碎了善良人们对法律的梦想: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人情为准绳?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感觉为依据?最可笑的是,在一份省检的书面回复函中竟然出现了“大致”、“合理性”等模糊性措辞!初读这份文书,简直会让人误以为是一位农村调解员在调解家庭纠纷。
        在我和其余股东的坚持下,2014年7月21日,省检公诉一处、控申处与受害人及律师开了个“说明会”。在说明会上,我们针对《来访答复函》相关问题提出质疑,可是现场的检察官都禁声无语。更为可气的是,一位公诉处的冯祖强处长竟如此说道:“这(《来访答复函》)里的意见,是两级检察院一致的意见。不可能改的!”我们忍无可忍说道:“那你们就是要逼我们上?访?”这位自觉官高的冯祖强强硬地说道:“到联合国去上?访吧”。
那么,我和其余股东作为受害者拿的这份《来访答复函》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蓝勤建等三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呢?针对此案,我们的代理律师邀请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福祥等3位法律界权威人士,对该事件和江西省检察院的回复函进行事实分析和法律论证。3位专家仔细阅读、逐一梳理和研究了该案有证据证明的案情 事实及相关背景资料,认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蓝勤建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同时,也触犯了刑法。不但破坏了公司的管理秩序,更是严重地侵犯了公司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并形成各位专家一致认可和签署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见认为:江西省检察院所持的结论从根本上违背了刑事法定主义原则,于法无据、歪曲了事实,混淆了罪与非罪的法定界线,应当予以澄清和纠正。
        公道自在人心,省检察院可以因各种原因出具这极不规范的文书,但终究阻挡不住人们正义的视线,人们不禁要问:这样明确的事实、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为何就这么容易被颠覆?这么明显的袒护蓝勤建等人,究竟是为什么?为什么司法部门解释总是不约而同的有利于有钱人?蓝勤建、江勇胜、曾丽琼三人真的成了谁也打不动的“老虎”?……许多的疑惑,我们不知该从哪里得到答案。同时,对那位要我们去联合国上?访的冯姓处长,有关部门应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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