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推送由本刊记者滑璇撰写的《监狱减刑潜规则》,刊登在第670期《中国新闻周刊》。
监狱减刑潜规则
本刊记者/滑璇(发自北京、上海)
7月11日上午9点半,女富商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吴英的父亲、妹妹列席旁听。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吴英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至无期徒刑。
在中国,绝大多数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开庭的,可谓凤毛麟角,曾为吴英担任辩护律师的杨照东表示,这次开庭“比较少见”。而这次广受关注的公开审理,或许缘于中央政法系统严控刑罚变更执行的阶段性重点。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下称“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先后出台,重点监督职务、金融、涉黑三类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试图杜绝“‘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截至5月底,已发现违法线索188件,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意见》写道:“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兑水”的计分考核
“监狱里面的事,尤其是减刑,操作空间很大的。”上海律师何俊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以前,他在江西某监狱担任了20多年的狱警。
监狱里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主要依靠“计分考核”进行,即狱警根据监狱内各项规定以及服刑人员的表现,对其加分或减分。分数多寡,将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待遇。
计分考核从1980年代起逐步成为中国监狱最重要的管理方式,以1990年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为基础,其初衷是为了量化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激励他们生产和学习。然而,当这项政策在监狱这个极为封闭、管教人员处于绝对权威的情境下执行时,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暗箱操作,或权力寻租。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和李四打架,王五出手制止,谁该被加分、谁该被扣分?如果这是司法警官学院的期末考题,答案很清楚;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完全不一样。”何俊明说,“张三、李四很可能不会被扣分,王五可能也不会获得加分,具体操作全凭管教说了算。”
监狱内的计分主要分为生产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没有限制,只要足额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则种类繁多。比如:在何俊明工作过的监狱,服刑人员每作一次思想汇报,可得0.5分;一篇能被监狱黑板报刊登的反思、悔过性的文章可获得与所刊登媒体级别相应的奖励分数;服刑人员向前来监狱参观人员做警示教育的,也可获得相对较高的分数。
但真正有“操作空间”的,也正是思想改造分。
在何俊明的印象中,思想汇报是帮助服刑人员造假最常用的手段,“我很少见到思想汇报分是真实的,绝大多数是管教人员编的”。为了防止计分水分过大,监狱后来规定,每人每月的思想汇报分数上限为2次。
参与警示教育与向监内报刊投稿相对较公平,但是,一般能从这两项中获得加分,须文化水平较高、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较强,“多是职务犯罪的罪犯”;普通的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犯,几乎没有能力通过这些渠道获得加分。
与此同时,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个有100多名服刑人员的分监区,一般每月只有几百分的奖分指标。这些分数给谁,裁量权完全在监狱管教人员手里。每积20分可以获得一个“表扬”,对应的是20天的减刑。
何俊明举例说,在张三李四打架的案例里,原本应该落在打架者身上的惩罚,可能会被挪到即将刑满释放、不在乎计分考核的服刑人员名下;原本应该留给制止打架者的奖励,也可能被安排到关系户头上。这些分数的确定,既没人监督,也没人追查,一旦记到考核表上,更成了板上钉钉的事实。
计分考核机制确实有其积极的一面。何俊明曾在1988年担任监狱病犯住院部的内勤管教,手下有十三四个服刑人员,一个月仅有6个表扬指标。何俊明说,服刑人员为了能够多得分,有人天不亮就去洗厕所,生怕得分的机会被人抢走;还有人自制弹弓打老鼠,没过多久,住院部变得窗明几净,老鼠失踪。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类似的计分机制并不违法,也很难说它不合理”,但现实中确实造成了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某种得分优势。
监狱里的关系场
没有不想减刑的服刑人员。
但若想快速减刑,除了努力争取加分,还需要过硬的关系。何俊明的最大感受是,许多减刑人员,早在入狱之前,便已步步为营,规划好了减刑路径:首先,想办法进入有关系的监狱;其次,争取分到一个好岗位,如商店、食堂、医务室、学校里的那些不花力气又得分高的工作;最后,疏通相关岗位的管教,尽量多得分。
监狱是刑罚执行场所,与参与案件公诉、审判的检察院、法院不同,没有任何“回避”的规定。对此,监狱学专家吴宗宪解释:“法院、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相同,很多案件又是按地域管理,所以产生利害关系的可能性较大;而监狱与行政区划没有必然对应关系,所以影响执行公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另外,如果某个服刑人员和某个管理人员存在矛盾冲突,也可以通过监区、分监区之间的微调防止管理不公。
然而现实中的监狱,并非如理想中那么完美。
何俊明就曾经管理过一个服刑人员,恰好他的姐夫就是监狱管理科一名干部。有了这层关系,这名干部专门找人编造了一张虚假的计分考核表,只为了让这名服刑人员尽快减刑。
寻找有“关系”的监狱,在服刑人员中并不是新闻,即便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狱没有关系,有能量的服刑人员,仍可以通过“调犯”程序,转到能够找到“关系”的监狱中去。有时,跨省“调犯”的事情也会发生。
一位法律实务界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他就曾经处理过监狱里的案子,想帮当事人分到好岗位、好监室、多加分。为此,监狱上上下下都要打点一番:几条烟最小儿科,直接伸手要钱也不少见,少则几千,多则一两万。
对于那些找不到合适的“关系”为减刑助力的服刑人员,就只能靠自己和管教“拉关系”了。何俊明说,会一门手艺是很重要的,“哪怕是会补鞋、理发也能派上用场”。何所在的监狱,每个分监区都有一套理发工具。那些会理发的服刑人员,常被从生产车间叫走,去为分监区管教理发,一来二去,就和管教们熟了,获得加分便相对更容易。
再比如,积极响应管教的号召。何俊明所在的监狱曾经规定,服刑人员订阅一份某司法系统的机关报,就能减刑一月。由于响应人数众多,最后只好限定每人一份。当然,报纸订阅后,狱警既没有发下去,服刑人员也没有索要,“每天几百份报纸堆在那里,最后都成了卖给废品收购部的废纸”。
由于培养服刑人员技术、技能也是监狱的一项工作,所以努力学习技术、考取等级资格证书也可以获得加分。但是,何俊明说,监狱会和某些培训机构达成协议,服刑人员花100多块钱交个报名费,就能获得一个技术证书,“监狱内有人专门代考”。每本技术等级证书可以获得一个表扬,减刑20天。
三分之一减刑率
在挣分、加分、“照顾”之后,服刑人员离减刑只剩一步之遥——法院裁定。
依据刑法、监狱法相关规定,除被判死缓的服刑人员由高级法院裁定减刑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服刑人员的减刑,均由监狱或看守所向中级法院提出建议书。法院里,审理这类案件的是审判监督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近几年来,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上升,一些中院、高院的审监庭大部分时间都在处理此类案件。在今年最高法院的《规定》、中央政法委的《意见》出台之前,法院对绝大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只进行书面审理和形式审查。
依据何俊明的经验,一般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约有五六个人。每季度末,二三百份减刑建议书从监狱运到法院,法官们要在一个月内审结。“你可以想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的工作量有多大,”何俊明说,“每个案子都认真审查是不可能的。”
每个地区,表扬、记分与减刑时间的对应关系不大相同。何俊明所在的地区,一个“表扬”减刑20天,服刑人员每得到8至10个“表扬”,监狱便会向法院提出减刑半年的建议。如果刑期较长,减刑建议的间隔也会拉长,以便每次减去的刑期更多。
为了保证减刑公开、公正,2005年起,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推广案件听证制度。何所在的监狱也开展过这样的听证,每个季度,三名合议庭法官从当地中院来到监狱,通过当事服刑人员和狱友的陈述,判断是否减刑。每次听证三五件案件,是从所有减刑案件中抽取的。何俊明透露,听证会上发言的服刑人员,提前都会得到狱方的提醒,因此大约95%的减刑建议都会顺利通过。
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中,减刑比例最高,操作难度和风险也最小。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12年4月中国大陆约有在押服刑人员164万,1997至2001五年中,全国监狱减刑率持续上升,从略高于五分之一(21.72%)上升至超过四分之一(25.39%)。何俊明说,他所在的监狱,每年获得减刑人数的比例,大致接近30%。
在积极、完善的运作下,甚至可以达到减刑的最大限度——原刑期的一半。比如,媒体曾报道过,一个名叫谢秉佑的抢劫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仅执行刑期6年后,便被减刑释放,出狱后又多次与人合谋抢劫、杀人。在何俊明看来,这并不难于实现。他为《中国新闻周刊》算了一笔账:一名服刑人员每月最多获得一次表扬,一年得8次就能减刑近半年,还能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再减刑2个月;如一年得到10次表扬,便有可能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再减刑4至6个月。如此一来,服刑人员当年获得的减刑时间将达到13至15个月,在比例上超过了实际服刑时间。
“这种做法合理合法,没有风险。监狱也希望服刑人员能有点盼头,稳定心态,只要分数够了,都会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何俊明说。
相比减刑,假释则严格得多。据何俊明观察,他所在的监狱,每年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的人数大约占总人数30%,但法院裁定准许假释的只占提交建议的5%。占比例最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不过,这也是唯一无须提交法院裁定的刑罚变更。
北京师范大学的吴宗宪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想钻保外就医的空子无非两种途径:一是服刑人员通过吃药等手段伪造病症;二是联合医院对诊疗结果造假。二者手段都很容易被人发现。何俊明身边曾经有人因为串通医院、伪造保外就医的医疗鉴定受到处罚,这也是他亲眼见证的极少数狱警受到惩处的个案。“像思想汇报分那类的造假根本没人会管,但是医疗鉴定造假,是有据可查的。”何俊明说。虽然如此,厅局级以上官员保外就医的情况依然屡见不鲜。仅今年以来,就有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广西阳朔县原国土局局长石宝春等,被曝出以保外就医之名逃过了牢狱之苦。
驻监检察室
监狱并非自成一统,制度设计上,有一个部门专门监督监狱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驻监检察室:一个在监狱内部办公的地市级检察院派驻机构,负责人级别仅比地市级检察长低半级。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其中规定,驻监检察室3项重要职责是:受理服刑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实行监督;对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监督。实施后两项职责时,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书,法院做出的减刑、假释裁定,都要抄送副本给驻监检察机关,驻监检察人员可对这些材料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位北京市检察系统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驻监检察工作是同行们公认的苦差事。一是监狱内的办公环境既不自由也不舒适;二是鉴于机关之间的协调关系,做事时总要把握分寸,“不能有一说一”。
上述人士曾到北京市内的某驻(看守)所检察室办事,炎炎夏日中,所内的在押人员正在集体剥蒜,满楼都是刺鼻的味道。一名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半边脸被打成青紫色,驻所的检察人员不仅不询问是否存在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情况,还替看守所内的工作人员找借口。
驻监检察人员不设轮岗制度,长年在同一所监狱工作,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何俊明说,他在做狱警时,就曾见过法院、驻监检察室向监狱输送“关系户”;做律师后,他又遇到过西部某省服刑人员向驻监检察室举报狱警,之后被检察人员封口的案例。
“其实在今年之前,我们一直在做的就是前边的审判阶段轰轰烈烈,后边的执行阶段就静悄悄的,很多暗箱操作正是利用了监狱的封闭性。但现在,对执行的监督已经成为一个阶段性的重点任务。”刑法学专家卢建平说,“或许,今年两项新规的出台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但至少,它能达到一个最直接的效果——狠刹一下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有关的各种歪门邪道、不正之风。”。★(实习生贺佳雯对本文亦有贡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