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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惊现“鬼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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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大舅 发表于 2014-8-15 21:1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 山东省莘县振兴街的巩景行的家中半夜突然闯入数十名手持刀枪的遮面人,一通打砸,两间房屋瞬间被毁;居民慌忙报警求救,警车迟迟才到并告之所有监控没开,不知道所谓的蒙面人是谁。居民真的纳闷了:难道是鬼拆的?!
记者  李漠 孙强

       拆迁补偿“没谈拢”,居民坚守位于闹市的家中。半夜突然闯入数十名手持刀枪的遮面人,一通打砸,两间房屋瞬间被毁;居民慌忙报警求救,此地相距派出所仅1公里,警车却在20分钟后方赶到,“歹徒”早已扬长而去;事发地附近有多个监控,对于居民提出的调出监控录像的要求,民警却告知所有监控都没开;居民问民警遮面人是谁?回答:不清楚;找征收办讨说法,答复还是不清楚;找相关部门讨说法,结果依然如此。居民真的纳闷了:难道是鬼拆的?!

       半夜强拆

       2014年7月25日晚10点左右,山东省莘县振兴街的巩景行一家人正准备休息,突然听到一阵嘈乱声,随即有几十名陌生人破门而入。巩景行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院子里忽然站满约三十个不明身份的人,全部面带口罩,手持枪支、大砍刀、刀把及钢管等管制工具,指挥强行拆除我们房子。我们未曾见过如此骇人场景,本想和他们理论,不料,未等我们开口说话,一个手持枪支的人员向我们隔壁房屋的玻璃上开了四抢,其余的人员随即动手开始砸我们家人,将我们家人四人打伤,其中一人因伤势过于严重,直接送往医院治疗;他们用挖掘机强行拆除两间放满日用家具、电脑、电视等物品的房屋,屋内的东西全部被掩埋。此次强拆由一名绰号叫二嘎子的人指挥。

       巩景行与家人赶紧拨打110,距离只有一公里的派出所,20分钟之后才有警车赶来,强拆人员已经离去。巩景行要求调取附近的监控录像,却被告知事发时监控录像没有打开。

       遭突袭的不止巩景行一家,还有相邻不远的王宏伟家和毕景霞家。


巩景行的儿子向记者介绍在强拆中被打的情况

       王宏伟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2014年7月24日凌晨两点半左右,一伙歹徒闯入我的家中,他们约有十几个人,都手持棍棒,戴着口罩将我以及两个孩子从熟睡中惊醒,不给我们穿衣服和鞋子的时间,将我们强行架出房屋,随后用早已准备好的挖掘机,在两分钟之内将我的房屋强制推倒,我和两个孩子面对他们的暴行根本无力阻挡,家具电器以及首饰生活用品全部被砸毁。”


毕景霞告诉记者,她与残疾的丈夫经营着一个小饭店,在没有谈妥补偿条件的情况下,饭店受到了打砸


毕景霞告诉记者,她与残疾的丈夫经营的小饭店的玻璃被人用枪打碎

       巩景行等人到拆迁办等相关部门讨说法,都被告知不清楚。巩景行愤然道:“难道是鬼拆的!”

       流落街头的被拆迁户

       据记者了解,王宏伟和丈夫郝振远都是外贸局下岗多年的职工,还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生活本就极其艰辛,赖以生存的仅有的房屋又被强拆,如同雪上加霜,无家可归的一家五口,晚上只得藏身于被拆迁房屋边上的窝棚里,白天就露宿街头。


房屋被强拆后,王宏伟一家人就难民一样在房屋废墟边上搭建了窝棚居住。白天她的女儿就露宿在街头的阴凉处

       王宏伟讲述了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原因:“我的房屋位于新华路中段路西的外贸片区,有三间房屋及配房,在被拆迁前一直作为商铺租赁。在政府下属的拆迁办以棚户区改造为由征收我的房屋时,无视商业出租的实际情况,拿出种种理由拒绝按商业用房标准给我补偿,为此我一直没有与县拆迁办达成拆迁协议。”

       “从2014年5月份开始,我家便被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生活,时不时地还会有一些社会人员来我家威胁我说,如果不搬走,就强制拆房,愿意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甚至威胁我和家人的生命安全。没想到的是,在我与县拆迁办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在7月24日凌晨,我的房屋居然被一伙暴徒强制拆除。”王宏伟称:“我们要求依法追究歹徒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


王宏伟向记者哭诉被强拆的情况

       特殊被拆迁户的窘境

       提起此事,巩景行一家愤愤不平,向记者讲述事情来由:

       1993年9月份,经莘县外贸局批准,老职工巩东振自己出资,委托施工队建成12间平房(正屋8间、西屋3间、北屋1间),房屋位于外贸局院内31号瓦房与39号瓦房之间。时任外贸局经理的徐胜军证明,此房系巩东振私家所有,用于居住,不属于外贸局所有。

       2008年,巩东振将其中7间平房借与朋友郭具成居住。

       2003年2月27日,因债务关系,经莘县人民法院裁定,外贸局将31号瓦房中的8间以抵债方式交付郭具成,以抵偿23400元的债务。之后,郭具成又向安海平购买31号的另外3间瓦房(此3间是2003年3月27日莘县人民法院裁决外贸局以抵债方式交付安海平)。于是,郭具成拥有了31号的11间瓦房。

       2003年,郭具成向莘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2003年8月18日,莘县房管局向其颁发了《莘房权证城镇字第4071号》房产证。

       但是,在办证过程中,房管局人员实地勘察不够详实,误将巩东振的12间平房当成了31号的11间瓦房,在房产证平面图上绘制的住房轮廓,其位置实际为巩东振的12间平房,而不是郭具成需要办证的11间瓦房。标注的房屋总面积为240.83㎡,是12间平房的总面积,而非11间瓦房的总面积。

       到了2009年,郭具成就拿着这份房产证,以自己拥有产权为名,要求巩东振一家搬出12间平房。

       面对郭具成的要求,巩东振一家感到十分震惊,随后向聊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莘县房管局给郭具成办理的房产证。

       聊城市政府经过实地勘察,作出《聊政复决字(2009)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示莘县房管局为郭具成办理的房产证,依据全部来自外贸局对郭具成的抵债,源自31号房,与巩东振的12间平房无关,以此驳回巩东振的行政复议申请。而对于房产证上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在此议定书中没有加以认定,后来也没有进行纠正。

       但这份政府决议书能够说明,郭具成并不具有巩东振12间平房的产权。


巩东振的儿子巩景行向记者介绍自家被强拆的情况

       巩东振由于欠了家人张景福(儿媳)57500元,2010年,经莘县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0)莘民一初字第54号》调解书,将巩东振的12间平房作为抵款交付张景福。2010年6月10日,莘县人民法院认定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意即承认巩东振与张景福对此房的权属关系。

       张景福在取得这套房屋拥有权后,于2010年4月办理了《莘房权证燕塔字(01100115)号》房产证。

       此后,张景福向莘县人民法院起诉郭具成,要求其退出平房。一审过程中,张景福的房产证被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登记并公告作废,法院以张景福无产权证明为由,驳回起诉要求。

       随后,张景福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2014)聊民一终字第134号》判决,依凭张景福的《莘房权证燕塔字(01100115)号》房产证和郭具成的《莘房权证城镇字第4071号》房产证,认为两份房产证上房屋的位置和面积基本相同,从而判定双方各占有部分房屋。由于郭具成办证较早,且张景福房产证已被撤销,所以中院进一步判定郭具成房产证有效,并驳回张景福上诉。

       2014年,莘县在东至新华路、西至工农路、南至振兴街、北至宏图巷的范围内启动拆迁计划,外贸局大院被列入拆迁范围,包括其中的31号瓦房和巩东振建的12间平房。

       张景福在《莘房权证燕塔字(01100115)号》房产证被撤销后,没有提出要求重新办理。因此,巩家在申请补偿的时候被征收办认定没有产权证明,不能参与安置补偿。

       据巩景行讲,给予12间平房的补偿,是以每平方米2400元为标准,12间平房共240.83㎡,可获补偿57.7992万元,另外,还有其他名目补偿费8万元。以此计算,征收办将给付郭具成共计65.7992万元的补偿款。据悉,这笔钱已经被郭具成领走。

       巩景行摆出一大摞能够证实房子属于自己的材料,并以《物权法》原则论证自己对房屋的产权:“合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一样拥有不动产权,也应当给予合法拆迁补偿。”

       市法规科:巩家与郭家的房屋“不搭界”

       聊城市法规科的杨文金证实了记者手中的聊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真实性。他还告诉记者,该文书就是他与同事经过实地勘察与调查了解后作出的。

       “这12间平房与31号房完全不在一个位置!”说着,他在平面图上指明了两处房子的区别:“这是我给标上的图(虚线图),原来没有,是我标上去的。12间平房不是外贸局的产权,所以原来没有。这个实线,是31号,这个虚线,是12间平房,我们法制办是经过现场勘查的。郭具成所办的房产证,是实线的31号房。”

       “复议决定书做出之后,各方都没有异议。”杨文金强调说。

       郭具成喊冤

       与郭具成一见面,他就喊冤,说起巩家,他也很气愤:“那房子就是我家的!”

       展开外贸局房产平面图,郭具成坚持认为虚线部分才是自己的房屋:“这个31号共有13间房子,瓦房,400多平方,我的房子(200多平方),是8间正屋,3间西屋,1间北屋,共12间,他说这个31号是我的,跟我的房产证不符。我房产证上确定的产权,是这个(指虚线内)。”

       记者看着他说:“法制办杨文金说你的房子应该是31号!”郭具成回答说:“你老杨(杨文金)有什么权力说我的房子是实线里的?”

       记者问这12间平房的建设问题,郭具成表示,房子都是外贸局的。

       对于巩东振提供的自建房屋的证明,郭具成摇头,表示不相信。他坚持以房产证为准,不采信其他说法。

       中院婉拒采访

       记者又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采访办案的法官,门卫打电话联系相关部门。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

       记者在在大门外苦等了20多分钟后,才得到电话答复:“中央级媒体采访,须经省高院批准!”

       记者明白其中的含义,就知趣地离开了。

       县征收办:不清楚谁强拆!

       记者来到征收办,被告知主任以及副主任全不在,记者留下采访提纲后离开。次日,副主任谢存勇带着书面答复接受采访。以下是答复内容:

       记者:巩景行、巩东振、张景福反映,他家12间房屋正处于诉争之中,并未达成补偿协议,却被拆迁办强拆两间,请问是否属实?是拆迁办组织的拆迁吗?请予以解释说明。

       拆迁办:第一,反映情况不属实,上述12间房屋所有权非反映人所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聊民一终字134号】在2014年5月11日已进行判决;第二,不存在强行拆除的问题,该房屋权属人郭具成已与征收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移交征收办拆除,反映人在无人知情的情况下在郭具成腾空房屋后,强行搬入被征收房屋,何来强行拆除之说。

       记者:毕景霞反映其与丈夫李先锋租赁的饭店被拆迁办组织人员开枪打碎门、玻璃,且遭到打砸,对此说法,拆迁办有何解释说明?

       拆迁办:上述人员反映情况不实。毕景霞及其丈夫李先锋所谓的租赁房屋为莘县对外贸易公司单位公房,在莘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范围内,由外贸公司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据向破产清算组了解,该房为其私自占用,未缴纳房屋租赁费,才将该房屋交拆除人员拆除。对于该户反映的打砸情况,拆迁办对此并不知情。

       记者:王宏伟(郝振远之妻)反映,7月24日,她家遭几十名不明身份人员强拆,房屋被推倒。她称这是拆迁办组织的,对此拆迁办有何解释说明?

       拆迁办:上述反映不实。第一,其被拆房屋不是征收办组织拆除的,也不是征收办委派人员拆除的,征收办对此并不知情。第二,其房屋所在单位正在对其做工作,争取其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办已准备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谢存勇告诉记者,征收办以市中院的判决为准,认为事实非常清楚,该判决认定郭具成房产证有效,而老巩家的房产证已被注销,并且老巩家是在郭具成家搬走之后住进去的。


拆迁办就设在该楼的三楼

       记者问:跟郭具成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补偿款是被郭具成领走了吗?

       答:是。

       记者问:在老巩家还住在房子里的情况下,房屋被拆,老巩家说是征收办拆的,征收办说不是,究竟是不是征收办拆的?

       答:不是。

       记者问:现场使用两台铲车再雇佣四五十人,一晚上费用要两万左右,如果不是征收办组织的,那你知道是谁?

       答:不知道,公安局正在调查。

       关于王宏伟家的强拆与补偿,他表示强拆不是征收办组织的。他们单位正在跟他们做工作,正准备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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