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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信访件(12-7)处理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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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江河畔 发表于 2017-6-5 16:2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督办信访件(12-7)处理情况反馈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反映修水县兴旺采石场严重破坏黄龙山风景区生态环境。

1.修水兴旺石制品厂在黄龙乡卢庄村开设露天采石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其采石放炮切割为非法;该采石场位于历史名胜和自然景区内,按正常程序申报,不可能取得采矿资格。2.12年前,该厂以不到当时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价十分之一的代价非法从村民手中流转到了土地进行开发,在长达十多年的开采作业中,大量废石随意倾倒在周边山地上,野蛮侵占、掩埋公益林数十亩,造成严重生态破坏。3.去年以来,采取欺骗、恐吓手段蒙蔽个别村民订立所谓的“复产协议”,威胁恐吓陷害举报人。4.去年8月中央督察组下达“停产整顿、立案查处”,采石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虽未恢复大规模开采,但多次偷运石料,有时请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执法人员为其护运,多次与当地村民爆发肢体冲突。黄龙乡人大主任胡赞峰等人为其将非法开采合法化充当保护。5.兴旺石材的采石场地处汩罗江源头,采石场直接污染了江西境内的黄龙、水源等乡数十个行政村的生活用水,也对湖南平江、汩罗等流域县市水源造成严重影响。6.2010年,县乡领导曾答应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从2016年3月18日起又获得了十年的开采权。

投诉人诉求:1.永久关停兴旺石村厂在黄龙山开设的采石场;2.彻底清除多年非法开采遗留在黄龙山的土石废料,彻底消除由此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3.恢复绿化;4.赔偿因开采活动造成的一切损失;5.依法追责;6.采石场恢复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该信访件受理编号为12-7;我县于2017年5月30日上午接到办理任务后,确定由黄龙乡政府、县矿管局会同县环保局进行办理,并即刻进行了交办;县矿管局、黄龙乡政府、县环保局等单位于5月31日着手办理此件。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要求解决生态环境等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修水县兴旺采石场工商注册名为修水县黄龙乡兴旺石制品厂。位于修水县黄龙乡,其中花岗石采选厂位于黄龙乡卢庄村7组,法人代表为陈最健。于2007年开工建设,2009年投入正式生产;主要经营花岗石的开采与加工,项目矿区采用露天开采,通过挖掘机剥离表层土形成开采平台,后采用机械切割机方式进行开采,切割过程采用湿法作业,切割取得矿石即为花岗石毛料,毛料经货车运输至石料加工厂成型后外售,项目总投资约3000万元。已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等合法手续, 2014年9月补办并取得《修水县黄龙乡兴旺石制品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修环评字[2014]43号),2016年11月向修水县环保局提交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经组织专家至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后基本同意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自2016年7月中央环保综合督察以来,兴旺石制品厂一直处于停产整改状态,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至现场突击检查,均未发现有生产痕迹。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2017年5月25日由黄龙乡政府杨亚儒、国土所长夏辉同志等人至现场,就修水县黄龙乡兴旺石制品厂有关问题信访件进行调查。县矿管局、县环保局也分别派员进行了调查。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情况问题

经调查,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1、修水兴旺石制品厂在黄龙乡卢庄村开设露天采石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其采石放炮切割为非法;该采石场位于历史名胜和自然景区内,按正常程序申报,不可能取得采矿资格。

反映不属实。兴旺石制品厂已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等合法手续,采石放炮也至公安、安监等部门备案,由专业爆破人员进行爆破, 2014年9月补办并取得《修水县黄龙乡兴旺石制品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修环评字[2014]43号),2016年11月向修水县环保局提交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申请,经组织专家至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后基本同意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综上兴旺石制品厂矿山开采并非非法开采。该厂是黄龙乡政府于2006年招商引进客商,经2006年10月31日县政府第113次常务会研究意见为“同意办理矿权手续”后按正常程序在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采矿权许可证。

2、12年前,该厂以不到当时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价十分之一的代价非法从村民手中流转到了土地进行开发,在长达十多年的开采作业中,大量废石随意倾倒在周边山地上,野蛮侵占、掩埋公益林数十亩,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经查:当年,该厂取得相关开采手续后,结合当地实际,委托了乡政府代为征地,当时该厂补偿的标准是水田6000元/亩,旱地3000元/亩,林地200元/亩;大量废石随意倾倒在周边山地上,野蛮侵占、掩埋公益林数十亩,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在前期生产期间下雨天会有少量泥沙冲刷到良田、旱地里,对生态造成一定破坏,反映基本属实。

3、去年以来,采取欺骗、恐吓手段蒙蔽个别村民订立所谓的“复产协议”,威胁恐吓陷害举报人。

经查:2016年村民与兴旺石材厂在黄龙乡协商,双方同意石材厂按要求边整改边拖已采好的石材,双方达成了协议签了字,乡村干部也在场,当时到场参加会的有二十余人,反映不属实。

4、去年8月中央督察组下达“停产整顿、立案查处”,采石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虽未恢复大规模开采,但多次偷运石料,有时请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执法人员为其护运,多次与当地村民爆发肢体冲突。黄龙乡人大主任胡赞峰等人为其将非法开采合法化充当保护。

经查:兴旺石材厂自2016年关停至今一直未复工开采。石材厂是根据当时的协议,把停采前存放在山上的石头运输到山下的加工厂。乡人大主席分管矿山,在一次协调中被村民唆使当地一个哑巴打伤,派出所已介入此事,并找相关人员做了笔录,其中一名拿柴棍打协调干部的村民至今在逃。反映不属实。

5.兴旺石材的采石场地处汩罗江源头,采石场直接污染了江西境内的黄龙、水源等乡数十个行政村的生活用水,也对湖南平江、汩罗等流域县市水源造成严重影响。

反映不属实。汨罗江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修水县黄龙乡水域属汨罗江源头一支流,距汩罗江约300余公里。在停产整改期间,兴旺石制品厂已按县环保局要求建成了一个(15 m*30 m*5 m)的三级沉淀池,生产废水经沉降后循环利用和路面及场地洒水降尘,并在采矿场下游和三级沉淀池左侧建有截洪沟,减少下雨天雨水流入三级沉淀池。正常生产废水基本不外排,但由于兴旺石制品采矿是露天作业,大雨的冲刷下会产生一定量含细石粉废水经截洪沟流入小溪。综合以上,不会对湖南平江、汨罗等流域县市的水源造成重大影响。

6、2010年,县乡领导曾答应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从2016年3月18日起又获得了十年的开采权。

该厂2016年3月18日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在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延期手续。自2016年7月中央环保综合督察以来,兴旺石制品厂一直处于停产整改状态。

投诉人诉求:1.永久关停兴旺石村厂在黄龙山开设的采石场:该厂目前已停产整改,经多次协商,该厂已积极准备转型;2.彻底清除多年非法开采遗留在黄龙山的土石废料,彻底消除由此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3.恢复绿化。目前该企业已经缴纳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22.415604万元,对部分已开采的地方进行了复绿,已栽树约30亩,为固体废弃物建设了挡土墙,对部分废弃石料进行了清理。4.赔偿因开采活动造成的一切损失。该公司是一家证照齐全矿山,目前因环评问题正在停产整顿。5.依法追责;6.采石场恢复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兴旺石制品厂建设于2006年,且相关证照齐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始于2015年,在其之后,按照我省生态红线划定原则,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我县建议之前取得合法采矿权的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且被省环委会认可,故兴旺石制品厂不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之内,如要将采石场恢复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需省相关部门重新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文件。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处理措施:停产整改。

整改措施:在未完成2016年中央环保综合督察期间安监、矿管、水保、环保等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八、问题解决情况

问题正在整改中。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将通过修水政府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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