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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对商品住房实施反暴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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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shui 发表于 2011-4-27 08:0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家发改委拟对商品住房实施反暴利规定

  中新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俞岚)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料将进一步升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26日晚间在接受中新社记者独家专访时称,发改委正在研究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规定,以使商品房价格能够保持在合理水平。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坊间对此颇为关注。记者就此采访许昆林时,他表示,在规定实施之后,官方还会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的政策措施。这当中,实施反暴利法规定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1995年,中国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其中规定,对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商品和服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将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的项目,并实施利润率控制。

  许昆林说,“我们正在对房地产市场的成本、利润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调研,拟综合考虑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外可借鉴的做法,将商品住房列入制止牟取暴利项目,严厉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行为。”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并不得随意涨价。许昆林表示,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并尝试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成本申报、事先约谈提醒告诫等制度,探索积极有效的管理办法。

  许昆林透露,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之后,国家发改委将直接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一套一标、不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和公示相关收费的行为,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收取未予以标明费用的行为,以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他强调,“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社会反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有房地产开发商称,可能会通过提高申报价格的方式,规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对此,许昆林说,“我们绝不会让《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他透露,在规定实施之后,包括实施反暴利法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房地产行业价格行为的政策措施将陆续有来。

  许昆林称,在商品住房领域实施反暴利的初衷和政策目标,就是要使商品住房价格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包括合理的成本、合理的利润和合理的价格。“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完善房地产价格政策,使房地产领域没有欺诈,没有暴利,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他强调,商品住房的价格直接关系民生,政府一定会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新闻背景: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全文)

  中新网4月27日电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5年1月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还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牟利,包括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等。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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