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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速驾驶致人轻伤 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2-9-19 17:09
标题: 超速驾驶致人轻伤 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涂某8733.44元。
    2006年8月30日9时50分许,夏某驾驶GA2618号北斗星小车由大椿往修水方向行使至修水县杭口镇茅坪村桥头北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将横过马路后至左侧的涂某撞倒致伤,在交警部门到场后,夏某即将涂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夏某共支付医疗费1703.87元,救护费300元。住院19天后,涂某出院休养。2006年9月6日。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由夏某负全部责任。涂某经修水县方园法医学司法坚定所坚定为轻伤甲级。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多次主持下未能就误工、损失等赔偿达成调解意见,涂某即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夏某因车速过快,违规驾驶,致原告涂某受伤,夏某应当负全部责任,赔偿原告误工等损失。鉴于原告属轻伤,且被告在此次事故处理中主动配合,故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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