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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侥幸心理不可有 保险费用省不得 [打印本页]

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4-2-12 13:07
标题: 侥幸心理不可有 保险费用省不得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有了巨大的改变,在农村摩托车、电动车成为了老百姓最重要的出行方式之一。但是许多老百姓却因为抱着侥幸心理,心疼一点保险费,就让车子在没有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在路上行驶。而一旦出事,面对巨额的索赔而后悔莫及。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由于被告未给车辆购买任何保险,最终面临高达6万多元的赔偿请求。
    2012年11月27日,被告戴彬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白岭镇桃树村往温泉村行驶,行至白岭镇下太清村1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周先民驾驶的无牌绿驹电动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周先民被送往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交通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戴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先民不负该事故责任。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原告周先民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评定为150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3605.79元。

    面对这一巨额的赔偿请求,对于在当地农村都只能算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的被告家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负担。经过该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由被告戴彬赔偿原告周先民人民币40000元整。

    保险作为一种“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社会风险分担补偿行为。通过保险,我们可以有效规避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切不可因为心疼一点保险费而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在面对事故发生时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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