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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的紧急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wolong    时间: 2016-3-29 16:39
标题: 关于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的紧急公告
关于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的紧急公告

  为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修水,现就做好预防清明节(前后)森林火灾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全面禁止烧荒、烧田坎、乱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6条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200-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2、做到文明祭扫,上坟不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6条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200-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3、各乡镇(村)在进乡镇、进村、进山主要路口设立检查哨卡,严查携带香纸、鞭炮、打火机等易燃、火种物品进山,凡携带香纸、鞭炮、油烛、打火机等物品进山的一律收缴代管,凡不配合检查,拒交易燃、火种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防碍执行公务有关规定处罚。

  4、全县全体***员、各级各单位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家属坚决做到示范带头,文明祭扫,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依规依法从严追责和处罚。

  5、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各乡镇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管,凡领导不重视、宣传教育不力造成后果的,依规依法追究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外,同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6、凡进入我县清明祭扫的来客来宾和返乡人员,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修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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