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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应不折不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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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11-5-25 10:1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醉驾入刑”应不折不扣执行

○舒心萍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各地高院下发了通知,对“醉驾入刑”有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两个观点很值得关注:其一是醉驾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尤其是危害社会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其二是醉驾被刑拘可以视案情取保候审的观点。

   “醉驾入刑”可以说是打击遏制醉驾行为的一把利剑,是一个保护无辜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护身符”,当“醉驾入刑”成为刚性法律时,笔者作为老百姓对此举着实拍手称快。所以,新的解释一经媒体披露,迅即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媒体及公众对此观点的争议也很大。许多人认为,我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醉驾已经入刑”,成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岂可让这一法律在实践中再有“伸缩性”?还有观点认为,最高法的“解释”有些“模糊”。比如,如何界定醉驾属于“轻微危害”?谁来掌控这个“自由裁量”的权力?此外,还有一种观点,目前正是因为醉驾行为比较普遍,层出不穷,才更需要勒紧“醉驾入刑”的“缰绳”,通过严打、严查、严惩,让醉驾行为形不成气候。

  其实,给“醉驾入刑”开一道或几道“口子”是非常不妥的。一方面,我们执行法律,不能光考虑醉驾者的“权益”,更应该优先考虑公众的权益,特别是公共安全。醉驾的社会危害具有不可“预知性”,虽然有的醉驾行为并没有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但是醉驾却始终存在着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果不对醉驾行为严打、严控,那么,社会上那些无辜者的权益如何来保障?而通过“醉驾入刑”来遏制醉驾,恰恰能够有效预防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司法机关不能轻易放弃这一原则。

  另一方面,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蔑视法律、藐视公共安全的行为,明知道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酒驾、醉驾,一些人却偏偏要以身试法,不仅违背法律要求,而且违背社会公德,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公害”。如今,既然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醉驾入刑”,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为醉驾者“说情”和“减轻”责任的做法都是有违法律本意和民意的。

  有人说法律要体现“宽严相济”,这种表述没有错,但是在醉驾这个问题上,还是宜“严”不宜“宽”。毕竟,醉驾的后果难以预料,醉驾引发重大恶性事故的比例太高,我们不能拿社会上无辜者的生命安全去做“赌注”,必须严惩任何形式的醉驾行为。只有让醉驾者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代价,才能让那些好酒的人,在酒后驾车的问题上不敢为、不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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