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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ong 发表于 2002-12-17 16:4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印度的腐败有共性 要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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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2月17日11:18 中国新闻

  中新网12月17日电 中共十六大期间,代表们对于反腐败问题最集中的主张,便是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对腐败行为严惩不贷。今天的检察日报就此发表署名“许道敏”的文章,指出中国的反腐败机制要从权力反腐败到制度反腐败。

  中共十六大代表刘丽英概括了当前腐败现象的8个特征,如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身,窝串案比较严重等。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还是现实和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从世界范围看,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状况有一定的共性,这恐怕与中国和这些国家同属于“混合型体制”有关。

  目前,混合型体制有三种类型:一是现代政治体制和传统经济体制并存,如印度等;二是传统政治体制和现代经济体制并存,如泰国等;三是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上都处于传统和现代并存交替之中,如中国。

  混合型体制的明显缺陷是政治管理机制与经济运行方式缺乏高度的和谐,利益关系不能得到圆滑的调节,权力与金钱发生交易的机会相对较多。在这种体制下,建立严密的制度监控权力运行方式,使掌权者无法贪赃自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制度反腐败的命题由此而生。

  在中国,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如公开与监督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等。当然,有的地方也亟待改进,当前需要克服的,便是权力反腐败的认识误区。

  文章指出,权力反腐败是与制度反腐败相对立的一种倾向。这种倾向在预防腐败和制裁腐败两个方面的表现都是比较明显的。在惩治腐败方面,个人权力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仍然经常性地发挥关键作用。权力反腐败的倾向,突出表现在个别地方主要领导批办案件上。

  法律的严格执行本身就是制度化的过程。法制本来应该是统一的,一个人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一些地方,法律监督的权力却地方化、部门化、个人化,哪些案件依法惩治,哪些案件运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随机性较大,并非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执行。正是因为这种随机性,职务犯罪与刑罚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因果锁链,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促成了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对于职务犯罪从发生到刑罚制裁的整个流程,有人用7个“未必”来概括:受贿了未必被发现,发现了未必就立案,立案了未必能查清,查清了未必就起诉,起诉了未必能判刑,判刑的未必判实刑,判了实刑也未必真正执行。每一个“未必” 的出现,几乎都是个人权力干涉的结果。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重要的不是严刑峻罚,而是使一切案件真相大白”。如果像一些西方学者所说,真正使腐败成为高风险的作业,胆敢以身试法的想必不会太多。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实现有罪必罚的制度保障。把反腐败成功的希望寄托于个人的权力是不现实的,也是极其危险的,面对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腐败行为要得到根本遏制,必须推进制度化的进程,消除人为因素,使一切腐败犯罪都能及时曝光,使刑罚成为一切职务犯罪的必然结果。

  文章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实质上就是制度反腐败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应以“人性本利”及“失去自制和他律的权力必然趋向腐败”的真理性认识为参照,以掌权者完全依靠自制即依法廉洁行使权力而根本不想贪污贿赂为理想目标进行设计。

  因而,一套完美的反腐败制度应该是有明确标准的,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创设从物质到精神的一系列制度,使掌权者即使想实施腐败行为,也会因心念优厚待遇丧失之虞而放弃贪欲;第二,健全完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严格的职权行使程序,使掌权者无法实施腐败行为;第三,完善严密的刑事、民事、行政惩罚制度,使掌权者慑于罚则的威力不敢实施腐败行为。诚然,路很长,但是很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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