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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制定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计税价格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xiushui    时间: 2011-12-18 16:42
标题: 关于制定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计税价格的通知
关于制定我县房地产交易税收计税价格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县房地产交易营业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作如下规定:
      一、房产交易营业税、契税以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实际备案时间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转让额)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公允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不能提供公允评估价格的,以地税部门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二、纳税人自建房屋出售,赠予,依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税收,不能提供组成计税价格资料的,以地税部门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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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计征税收。
      四、修水县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表
     (1)修水县普通住房最低计税价格表(顶楼下浮10%,底楼下浮5%)
     分级 框架结构(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元/平方米)
      一级 3200 3000
      二级 2700 2500 2200
      三级 2200 2000 1700
      四级 1700 1500 1200
      五级 1500 1300 800
      六级 1300 1100 500
     七级 1100 900 400
      附注:修水县住宅房屋分级区位表
     分级 范 围
      一级 各住宅小区(有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
      二级 城北:东起站前路临街至交通局;南以河为界;西至建设银行及对面的黄岭路至周家巷口;北以宁红宾馆、交通局、一中、老县委县政府北向。各住宅小区(有小区规模,但无有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的)。
      三级 城北:东、南起自修河;西至东盟佳苑西向;北自五杰广场至北门路档案局、人民医院、公安局、西门坑河以南除一、二级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城南:东起城南汽车站;南以宁红大道临为界;西以九九路为界,北以河为界一、二级地段以外的地区。
      四级 城北:三级地区以北一线(详见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图)。
城南:东起宁洲工业园外围;南至宁红大道三线;西至九九路;北至修河南岸除城南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区域(详见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图)。
      五级 各建制镇集镇住宅小区。

     六级 城北:四级地段以北至西门坑内向(详见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图)地段。
城南:九九路西;宁红大道四线以南(详见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图)。
      六级 县城除一、二、三、四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各乡镇集镇所在地。
      七级 除各乡镇集镇的其他地段。
      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按此最低标准每年下浮1%。(五年以内的不予考虑,以报建时间一年后,或其他有效文件时间计算,采取孰先原则确定。)
     (2)电梯房1-7层比照同等级地段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的最低计税价格,7层以上每高一层增长1%。
     (3)车库比照同等级地段普通住房的120%确定核定征收最低计税价格(不考虑楼层和使用年限的折旧);储物间、仓库比照同等级地段普通住房核定征收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4)修水县商业店面最低计税价格表。
      分级 元/平方米 分级 元/平方米
      一级 12000 五级 4000
      二级 10000 六级 3000
      三级 8000 七级 1500
      四级 6000
     分级 范 围
      一级 城北:站前路自林业大楼至交通局主街;衙前大道主街;凤凰山路自山谷饭店至至建设银行主街及;鹦鹉街自林业大楼至步行街西向(修江路交界处)主街。
      二级 城南: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为二、三、四级地段的各住宅小区主街道的临街。
      城北:东起站前路至交通局;南以河为界;西至建设银行及对面的黄岭路至周家巷口;北至宁红宾馆、交通局、一中、老县委县政府北向除一级地段以外的次街道临街。
       三级 城北:东、南起自修河;西至东盟佳苑西向;北自五杰广场至北门路档案局、人民医院、公安局、西门坑河以南除一、二级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临街,一级地段非临街内向店面。
      城南:东起宁红大道东端;南至宁红大道南边临街;西至秀水大道临街,北以河为界除二级地段外的主街道临街。二级地段的非临街内向店面。除一级、二级地段以外的商品集散地(商贸城)。
      四级 城北:三级地段以北一线(详见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图)临街。三级地段非临街内向店面。
      城南:东起宁洲工业园外围;南至宁红大道二、三线;西至良塘新区姜家渡桥以河为界临街;北至修河南岸除城南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区域的主街道临街。城南三级地段的非临街内向店面。
       五级 各乡镇集镇繁华地段。
      六级 城北:四级地段以北临街,四级地段的非临街内向店面(详见修水县城基准地价地段划分图)。
      城南:县城规划内除一、二、三、四级地段以外的区域,各乡镇集镇。
      七级 各乡镇集镇以外的其他地段。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应按交易当日申报缴纳税款,否则就按办理过户手续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六、我县出让地私人建房办理总证再拆户(属一手房)及属违章建筑清理范围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标准,不再按修地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新建建筑物转让,除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外,其自建行为按实际销售的面积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原缴纳不足或未缴纳的,在销售环节一并补缴。最低核定征收计税价格县城600元/平方米,乡镇500元/平方米。
       七、此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修地税发[2010]53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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