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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一语道出真相:民营企业家需要200年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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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月同宿 发表于 2012-2-15 11:2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叶檀一语道出真相:民营企业家需要200年洗白?


2月2日,《法人》杂志发布《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巨大的篇幅表现中国企业家沉淀的原因,其中民营企业家涉黑犯罪引人关注,显示在建立民间经商秩序的过程中,呈现黑社会化的趋势。

不出意料,国企企业家犯罪以寻租为主。在76例基本确定犯罪罪名的国企企业家中,至少触犯122个罪名,每例平均1.61个罪名。其中受贿罪 45例;贪污罪 24例;挪用公款罪 11例;行贿罪 7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例;职务侵占罪 5例;挪用资金罪 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 2例;内幕交易罪 3例;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例;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各1例。

国企企业家寻租是老生常谈。由于国企企业家与官员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寻租的通常,在国企企业家群体中同样存在。由于国企企业家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直接掌握资源,对采购商等均有生杀大权,向国企企业家行贿意味着直接的利益来源。拥有的资源越多,资源配置权越大,寻租空间也就越大。只有国企不再拥有廉价资源的支配权,受贿、贪污等罪行才有可能真正减少。

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则显示出诚信缺失、社会地位低下与民间经商秩序重建过程中黑社会化的风险。民企处于野蛮成长阶段,而他们重塑秩序的过程,如果没有资源分配的公平相伴,如果没有司法救济底线的救赎,可能让野蛮加倍。

民营企业家最大宗的犯罪是诈骗。在初步确定或者判决已确定犯罪罪名的109例案例中,各类诈骗罪共41例合同诈骗罪11例、集资诈骗罪13例、贷款诈骗罪5例、信用证诈骗罪1例、诈骗罪11例。

民企的欺诈案例居首,显示中国的草根市场经济并未建立诚信机制,诈骗获利高而成本低,甚至有地方官员在明知企业欺诈的情况下,由于担心黑幕曝光影响当地经济,担心政府信用担保的巨额银行信贷坏帐曝光,担心寻租浮出水面,而有意纵容欺诈。

民企第二类犯罪是行贿,各类行贿罪共18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例、单位行贿罪7例、行贿罪9例。

行贿罪与民企的弱势地位相呼应,民营企业家行贿的原因无外乎为了寻求利益空间,并且巩固自己的利益空间。如丁书苗在前铁道部高铁建设利益圈中的关系,利益共同体荣辱与共,行贿与受贿者结成密不透风的网络。在行贿与受贿的大案中,行贿者如果能够用利益勾连相关群体,往往从前期的弱势行贿群体成为相对强势群体,因为在层级制的贿赂关系中,行贿大户占据了相当大比例的资源配置权,拥有一定的垄断溢价与寻租空间。

不仅丁书苗如此,十几年前雅宝路女商人魏景波垄断俄罗斯货运包机航线,为申请航权,魏景波与时任民航局运输司司长、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实施经营许可管理的张志忠密切联系。当利益团体形成,魏景波也就拥有了俄罗斯航线的相对控制权,从以往的弱势行贿者摇身一变,可以笑傲不得其门而入的同线竞争者。

在连续两年的数据中,“涉黑”案件引人关注。2010年度统计“涉黑”案件23例,2011年度有17例;2010度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表面上看,涉黑案件在下降,如果加上暴力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共15例;故意杀人罪5例、故意伤害罪5例、非法拘禁罪1例、寻衅滋事罪2例、敲诈勒索罪1例、非法持有枪支罪1例,其比例并不小。

所谓涉黑,是建立另类秩序的努力,其实质是以暴力秩序代替正常的商业秩序。当正常的经营秩序无法建立时,一些掌握资源、胆大妄为的权贵阶层利用暴力重新建立秩序。暴力秩序将对正常的商业生态构成毁灭性打击,他们不事生产、不必经营企业、甚至不必野蛮生长,直接依靠暴力收取保护费。大到某些地区的新店开张,必须缴纳保护费,小到在菜场摆个摊,也得向同业“老大”收取保护费。

形成黑社会暴力秩序的原因很多,互相纠结。由于无法得到公平待遇,民间资金在地下自我运作的高利贷体系,高利贷秩序的维护处于半黑不白的地下领域;而民间资金的弱势与非法,无法纳入法律救济渠道,导致另类秩序的形成;而最后也是最糟糕的是,权贵阶层有恃无恐,直接在保护伞下以各种名目收取保护费。当所有的正常秩序失效时,就是暴力秩序胎动之时。

第一代有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好不容易洗去尘埃,而现在,欺诈与涉黑成为二世原罪,如果象张维迎所说的,中国离市场经济有200年,那么民营企业家需要200年才能洗白。希望这是一个过于悲观的估计,如果能看到民间资金从地下走到地上,被抑制的行业从地下走到地上,寻租空间的土壤在市场配置中风化,诚信获得溢价,法律独立受到尊重,欺诈与涉黑也就不药而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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