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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巨额受贿案21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察机关指控,吴志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48万余元。
经查,2002年至2011年,吴志明在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南昌市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政法委书记和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先后41次收受他人贿赂,并在工程项目、人事调动、干部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吴志明提起公诉。
2011年8月22日,江西省纪委通报称,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坏,生活腐化。遂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志明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按程序开除其公职、罢免其南昌市人大代表职务;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吴志明一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查处的个人受贿金额最高、单笔受贿金额最大的一起官员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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